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

十一、問:在研究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3年8月16日《關於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中,有一個問題不太清楚,即:由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是否要報中級人民法院覆核?對此,我們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不必報中級人民法院覆核。第二種意見是,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應當報中級人民法院覆核。(河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3.09.20
  • 實施時間:1983.09.20
一、問: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但罪行特別嚴重的人,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內蒙、福建、江蘇、北京、江西、河南)
答:仍應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即: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已滿十六歲不滿十八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問:因犯罪時未滿十八歲未判處死刑、而判處死緩的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現已滿十八歲,可否執行死刑?(江西、湖南、遼寧)
答:因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而判處死緩的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滿了十八歲後,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死刑。
三、問: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執行死刑前,發現罪犯正在懷孕,應當停止執行,並報請核准死刑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現在遇到兩種情況,應該怎樣執行上述規定?第一種情況是,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關押期間,被人工流產的,可否認為已不是懷孕的婦女了。第二種情況是,法院受理案件時,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準備給做人工流產後,判處死刑。我們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無論是在關押期間,或者是在法院審判的時候,對懷孕的婦女,都不應當為了要判處死刑,而給進行人工流產;已經人工流產的,仍應視同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福建、湖南、甘肅、浙江、黑龍江、河南)
答:同意你們的意見。對於這類案件,應當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即:人民法院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發現,在羈押受審時已是孕婦的,仍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
四、問:有的人犯殺人罪後,經精神病院鑑定,認為是精神病患者,但從他在羈押中的情況看,似無異常表現。對這樣的被告人,可否判處死刑?有的人犯罪時精神正常,犯罪後患精神病,對其罪行應不應當負刑事責任?(江西、河南、北京)
答:經過鑑定,認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不應對其判處刑罰,更不能判處死刑。人民法院如果對原鑑定有懷疑,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再次送請鑑定。經過復驗,如果確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雖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須按照法律規定判刑;罪該處死的,可以判處死刑。犯罪的時候精神正常,犯罪後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五、問:1983年9月2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後,對於這個決定公布施行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需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的,是否適用這個決定?對於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有漏罪,需要進行審判的,是否應當適用這個決定?(湖北、貴州、江蘇、浙江、雲南、河南、安徽、新疆、福建)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三條規定:“本決定公布後審判上述犯罪案件,適用本決定。”因此,在這個決定公布後,對於決定所列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第二審時,都適用這個決定;對於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犯罪分子有漏罪需要進行審判時,也適用這個決定,並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作出判決。但在這個決定公布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現在需要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改判的,不適用這個決定,仍應適用刑法以及在這個決定之前通過的對刑法的補充和修改的規定。
六、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公布施行後,對於決定中規定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第二審時,都可以適用這一審判程式的決定。但在決定公布施行前,對於符合決定規定的犯罪分子的判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現在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重新審判時,不適用這一審判程式的決定。我們這樣理解,是否正確?(湖南、湖北)
答:同意你們的理解。對於符合決定規定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第二審時,可以適用決定中規定的審判程式。在決定公布施行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現在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重新審判時,不適用這個決定規定的審判程式。
七、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的第一條,應當適用於哪些犯罪分子?有的地方提出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這條所列的幾種犯罪分子,必須是罪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方能適用這條規定,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有關送達期限的限制。
另一種意見是,這條規定的前四種犯罪分子:殺人、強姦、搶劫、爆炸犯,不論是判處死刑,還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都可以適用這條規定。“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適用此條;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不適用此條。(浙江、吉林、軍事、江蘇)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第一條,對於犯罪分子的適用範圍問題,同意你們的第一種意見,即:“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應當迅速及時審判,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關於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項傳票、通知書送達期限的限制。”在這裡,“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罪,指的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條和《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所修改的第一百一十二條有死刑規定並應當判處死刑的罪。決定第一條所列的犯罪分子,必須具備決定所要求的條件。至於雖屬決定所列的犯罪分子,但不是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案情比較複雜、主要犯罪事實還不完全清楚的”,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均不適用這個決定的審判程式。對於符合決定要求的共同犯罪的案件包括集團犯罪的案件,如果全案的所有被告人都應當判處死刑,即適用這個決定的審判程式;如果有的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有的不應當判處死刑,則不適用這個決定的審判程式。
八、問:在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第二條時,遇到共同犯罪的案件包括集團犯罪的案件,應當如何適用?因為該條規定:“前條所列犯罪分子的抗訴期限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期限,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十日改為三日。”而這些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判處了死刑,有的判處了死緩、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對於這些犯罪分子的抗訴期限,是統一給三天?是統一給十天?還是對判處死刑的給三天,對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給十天呢?(北京、湖北、河北、吉林、上海、湖南、福建、黑龍江、江蘇、浙江)
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抗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鑒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包括集團犯罪的案件,需要全案審查,一併處理,因此,對這些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包括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應當統一給十天抗訴期限,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期限也是十天。如果對全案的所有被告人都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則適用這個決定的審判程式,對被告人的抗訴期限統一給三天,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期限也是三天。
九、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的案件,被告人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高級人民法院在覆核時,可否直接改判死刑?(山西、雲南、河南、新疆、浙江、鐵路)
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關於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的規定;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於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規定;因此,對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的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案件管轄級別,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重新審判。
十、問:中級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轄的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要辦什麼手續?(福建、天津)
答: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把這些案件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時,應就如何交的具體辦法,同公安、檢察機關聯繫商定,再將所作決定,書面通知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時,應當宣布此決定
十一、問:在研究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3年8月16日《關於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中,有一個問題不太清楚,即:由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是否要報中級人民法院覆核?對此,我們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不必報中級人民法院覆核。第二種意見是,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應當報中級人民法院覆核。(河南)
答:關於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法律沒有規定要報中級人民法院覆核。當前,為了辦好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對於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在宣判前,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查。
十二、問:為了及時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當前對有的案件是否可以不開庭審判?(江西、福建、河南、鐵路)
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應開庭公開進行審判。但公開審判的規模,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十三、問:在當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可否不再實行合議制?(江西、福建、河南、黑龍江、雲南)
答:仍應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即:“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依照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修改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
十四、問:目前對嚴厲打擊和迅速審判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在法院的法律文書上,可否不簽署審判員和書記員姓名,只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浙江)
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目前,仍應按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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