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印發《關於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程式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印發《關於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程式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是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經院領導原則同意,現將《關於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程式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供參照執行。執行中出現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印發《關於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程式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 頒布時間:2003.10.15
  • 實施時間:2003.10.15
關於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程式問題的意見
最近,各地法院提出了一些在刑事再審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希望予以解決。經研究並徵求本院立案庭意見,現就有關刑事再審工作的幾個具體問題提出意見如下,供參考。
一、對生效裁判再審發回重審的,應由哪一個庭重審,文書如何編號。
此類案件應由審監庭重新審理,編立刑再字號。主要理由是,此類案件在性質上屬於再審案件,依法應按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由下級法院審監庭審理,便於上一級法院審監庭進行指導、監督。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審民事部分已調解結案,刑事部分提起再審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調解反悔,要求對民事部分也進行再審,如何處理。
調解書生效後,一般不再審,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定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原刑事部分判決以民事調解為基礎,刑事部分再審結果可能對原民事部分處理有影響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重新對民事部分進行審理,可以在再審時一併重新審理。
三、對可能改判死刑的再審案件,應由哪一部門負責羈押原審被告人。
此類案件的原審被告人應由看守所負責羈押。這樣規定的考慮是:監獄一般不具備關押這類原審被告人的條件,而且關押在監獄不但不便於法院開庭審理,也很可能影響到其他服刑人員的改造,不利於監管秩序的穩定。
四、基層人民法院一審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上級法院受理後審查認為,原判確有錯誤,應啟動再審程式對原審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此類案件如果提審則會剝奪原審被告人的抗訴權,發回重審則有審級管轄問題,應如何解決。
對於此類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後,重新按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抗訴。這樣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的規定,同時也能夠保證原審被告人依法行使抗訴權。
對於再審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今後,應一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具體覆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負責。
五、經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在審理中遇有適用法律等問題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哪一個庭負責辦理。
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後,案件已進人再審程式,立案庭的審查立案工作已經完結。按照立審分離的原則,上級法院立案庭不再對已進入再審程式案件的實體審理進行指導。進入再審程式的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在審理中對適用法律等問題確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審監庭負責辦理。
上列第一、五條規定的原則,民事再審案件可以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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