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在2004.05.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5.18
  • 實施時間:2004.05.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接照《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關於內設機構及其職能的有關規定,本院立案庭、審判監督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分別承擔相應案件的審判監督職能。在開展審判監督工作中,除與對口業務庭發生工作聯繫外,還需與各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及其他業務庭發生工作聯繫。由於上下級法院內設機構的職能分工不盡一致,當前在工作協調上遇到一些困難,影響了審判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為認真貫徹司法為民要求,確保“公正與效率”的實現,加強審判監督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本院有關業務庭審查後要求高級人民法院複查並報送複查結果的申訴或者申請再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限定的期
限內進行複查並依法處理,對申訴人或者再審申請人作出書面答覆,同時將複查結果報本院相關業務庭。
二、本院有關業務庭調卷的案件,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限定的期限內將案件全部卷宗寄出。
本院有關業務庭根據審判監督工作實際需要提出的其他要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限定期限內完成。
如有特殊情況,高級人民法院無法按期完成上述案件複查、調卷或其他事宜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有關業務庭說明情況,並提出預期完成的時間。
三、本院指令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並發函指出問題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後應當將裁判文書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院各有關業務庭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審判監督工作,均系代表本院行使審判監督職權。各高級人民法院承擔審判監督任務的有關業務庭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各司其職,積極協助和配合本院有關業務庭搞好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的相關工作和審判監督工作,不得因上下級法院業務部門不對口而推諉拖延。
五、違反上述要求的,本院有關業務庭應當積極督辦;經督辦仍無改進的,本院將依照有關規定。
2004年5月18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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