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案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案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02月15日發布,自1957年02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2月15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2月1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程式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你院本年1月16日(57)上鐵法行字第17號請示及附屬檔案均已收悉,茲就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因故不能參加宣判,在不改變原來評議時所作的決定的情況下,可以由原來審判本案的審判員獨自開庭宣判;判決書上仍應署審判本案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的審判員需調動工作時,應當把自己承辦的未結案件加以清理。你院南京派出庭所提出的案件已經審理終結,在尚未製作判決書也未開庭宣判以前,原來承辦本案的審判員被調離法院到其他部門工作的情況,是不正常的。在上述情況下,應由誰製作判決書並開庭宣判問題,我們認為,如果不改變原來評議時所作的決定,可以由院長或庭長另行指定審判員代為製作判決書,由該審判員與原來參加審判本案的人民陪審員共同開庭宣判;或者由原來參加審判本案的人民陪審員開庭宣判;在宣判時可向當事人說明不由原來審判員宣判的原因,判決書上仍應署審判本案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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