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抗訴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3年03月27日發布,自1963年03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3年03月27日
- 實施日期:1963年03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程式
你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關於抗訴問題請示函已收閱。我們認為,案件判決必須向當事人宣判。抗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可以書面抗訴,也可以口頭抗訴。判決書後邊交代抗訴問題的寫法可以改為:“如不服本判決,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可以抗訴。抗訴狀交×份,可以交本院轉送,也可以直接交××人民法院。”準許抗訴的裁定也可比照這樣寫。在宣判或宣布裁定時,仍應口頭向當事人清楚地交代抗訴權利和抗訴手續,並告知如提出抗訴狀有困難,可以口頭抗訴,口頭抗訴時由書記員作記錄,作為抗訴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