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工作中兩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工作中兩個問題的批覆》在1988.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工作中兩個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6.20
  • 實施時間:1988.06.20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研〔1987〕172號《關於委託執行工作中兩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在委託執行中,受委託的人民法院認為委託法院委託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應函請委託法院進行審查。在委託法院作出審查處理意見的答覆後,受委託的法院如仍有異議,可向委託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反映,但對委託執行的法律文書應即予以協助執行。
二、在委託執行中,受委託的人民法院如發現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時,應及時函請委託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執行。
此復
1988年6月20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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