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式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式問題的請示》下發的批覆檔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11日公告發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式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13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政策全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式問題的請示》(京高法〔2016〕4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的問題。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
二、關於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的問題。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三、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程式等問題。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何種程式,反家庭暴力法中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別程式進行審理。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並無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訴訟,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至於是否需要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則由承辦法官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四、關於複議問題。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就駁回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可以由原審判組織進行複議;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審判組織進行複議。
此復。
內容解讀
7月12日,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式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全文見四版),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申請人也不需要提供擔保。
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程式等問題,《批覆》明確比照特別程式進行審理。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如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並無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訴訟,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承辦法官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
《批覆》還就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複議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就駁回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可以由原審判組織進行複議,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審判組織進行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