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守審判工作秘密的規定》在1990.09.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守審判工作秘密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9.05
- 實施時間:1990.09.05
為了嚴密辦案制度,防止泄露審判工作秘密,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審判機關的尊嚴和社會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針對當前泄密、失密的情況,特就保守審判工作秘密的幾個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任何人不得向親友、熟人以及工作上無關人員泄露審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案件的處理情況。
二、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當事人或其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工作上無關人員泄露案件的處理意見。
三、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對具體案件處理的討論情況,上下級法院之間對案件處理的各種不同意見以及有關單位領導、黨委的意見,一律不得向工作上無關人員和單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纏訴不休的當事人泄露。
四、案件的經辦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對案件材料要認真檢查、清點,並妥善放置、收藏;須攜帶案卷出差者,必須確保案卷安全,嚴禁攜帶案卷材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與辦案無關的場所,以防案件材料丟失和被竊。
五、非因辦案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複製案件材料。
六、案件材料的歸類、裝訂、立卷必須內外有別,按規定立正、副卷。案件的請示、批覆,領導的批示,有關單位的意見,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記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記錄,案情報告以及向有關法院、有關單位徵詢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等書面材料,必須裝訂在副卷內。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經本院領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
七、接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閱卷,必須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後嚴格按照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閱卷的有關規定辦理,並指定閱卷人在法院內適當的場所查閱。
以上規定,法院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本規定,造成泄密、失密者,應視不同情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