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處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處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05.08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處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5年05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5月08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1984〕21號《關於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處刑罰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對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決,其處理程式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如果新罪應判處有期徒刑,在判決中除寫明刑期外,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仍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在宣告判決後,可向該罪犯服刑的勞改單位和負責起訴及監督該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說明,由於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經反映、請示後,目前仍只能如此。但可以請他們考慮:(一)由於該罪犯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在最近期間其他無期徒刑罪犯減刑時,他不能減刑。(二)今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如果該罪犯確實遵守法律、監規,老實勞動改造,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還是可以考慮給予減刑。但在什麼時候減刑,減刑減到什麼程度,都要把他曾犯新罪的情況考慮進去。
以上意見,請你們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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