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應由哪個審判庭審理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應由哪個審判庭審理問題的答覆》在1994.09.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應由哪個審判庭審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0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4〕45號《關於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應由哪個審判庭審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我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之後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應由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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