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11.04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7年11月04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1月04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反映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死緩,被告人沒有抗訴,但是被害人的近親屬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是按死刑覆核程式審判,還是按照第二審程式審判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有抗訴的權利,而沒有對該案刑事部分抗訴的權利。因此,被害人的近親屬對於附帶民事部分提出抗訴的,不會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審程式。所以,對於該案還應按照死刑覆核程式進行。對於該案附帶民事部分的抗訴案件,鑒於該案原來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案件也可以分開處理,仍可由原覆核該案的合議庭審理附帶民事部分的抗訴案件。
二、關於附帶民事的抗訴案件,如果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不清,需發回重審,是引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文,還是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文的問題。我們認為,附帶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解決的問題,因此,在發回第一審法院重審的裁定中,應當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必引用民訴法的有關條文。在附帶民事部分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中,根據目前司法實踐的情況,應把附帶民事訴訟的抗訴人,排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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