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問題的通知》在1985.08.31由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5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8月3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
為了解決人民法院經費開支困難的問題,財政部根據中共中央[1982]36號檔案關於對政法各部門的經費要給予保障、單列戶頭的精神,在《1983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增設了“司法檢察支出”科目,把人民法院的機關經費、業務費、乾訓經費和其他經費從“行政支出”科目中分列出來;1983年,國務院在國發[1983]180號檔案中進一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各級人民法院必需的業務經費,要切實予以解決”。據此,各地財政部門,尤其是省級財政廳(局)開始重視這個問題,在業務費開支方面給了法院一些照顧。兩年多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的狀況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特別是開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鬥爭以來,不少地方的財政部門在經費方面給人民法院以很大的支持,使審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但是,有些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仍比較緊張、缺口很大,一年的經費常常是10個月、甚至半年就用完了。由於缺少辦案經費,有的法院不能派人外出調查核證事實、及時結案,致使一些民事糾紛矛盾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有的法院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判案件,該指定律師的因付不出律師費用不能指定律師出庭辯護,該公開審判的也無錢租賃場地開庭審判,等等。這些不僅影響了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而且有損於法律的尊嚴和社會主義法制的聲譽。
今年(1985年)1月10日,×××同志在一份材料上批示:“法院系統長期是我們黨不重視的部門,從辦公建築、辦公用費到人員設定,都比別的系統差,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現在提倡法制,工作開展了,應該如何適當地解決一下,請你們商量出一個辦法來才好。”現就解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經費困難問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人民法院的經費尚未實行單列的地方,要從1986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預算收支科目》規定的項目,實行單列戶頭、單獨列支。各級財政部門對法院經費實行單列以後,在安排財政預算時,對人民法院所必需的司法業務費和乾訓經費,要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切實予以保障。這是人民法院實行“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判案件的一個重要條件。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實際需要,按照《關於人民法院司法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所列項目和幹部培訓計畫,實事求是地編報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本著勤儉節約、避免浪費的原則,從嚴掌握,合理使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司法業務費和乾訓經費的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對人民法院這兩項經費的開支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
3.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人民法院司法業務費和乾訓經費的辦法,改為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撥款,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使用,這對於合理分配,調劑使用司法業務費,保證辦案經費的開支,起到一定的作用。凡是具備這種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採取這種辦法來解決人民法院司法業務費和乾訓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
4.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處在審判工作的第一線,承擔著大量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目前,絕大多數人民法庭沒有辦公用房,設備十分簡陋,辦公條件非常艱苦。根據中央政法會議關於加強基層建設和綜合治理的方針,請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人民法院的司法業務費時,要照顧到人民法庭的需要,對人民法庭的辦案經費和業務設備購置開支,給予支持,使人民法庭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5.各級財政部門壓縮行政經費時,對各級人民法院司法業務費中的辦案費要給以保障,以利於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
6.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特殊、重大案件需要較大數額的經費開支時,應向財政部門申請追加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安排。
請將此通知逐級下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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