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在1999.10.09由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10.09
  • 實施時間:1999.10.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財政局和中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農業銀行: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財公字〔1999〕406號)的規定,為了確保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徹底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足額地將訴訟費用納入財政專戶,加快資金調撥速度,加強省級財政和高級法院對訴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現將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收取、匯繳、劃撥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各級地方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收取、匯繳、劃撥,以及各級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人民法院的經費等事宜,統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辦理。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在當地農業銀行省級分行開設省級財政專戶,並在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所在地農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設訴訟費用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只能用於統一辦理訴訟費用的收取和匯繳。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當地省級財政專戶或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所在的農業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支出專用賬戶,專門用於管理和核算財政專戶核撥的經費。
四、訴訟當事人持人民法院開出的訴訟費用交費通知,到當地農業銀行繳納訴訟費用。農業銀行經辦機構根據其省級分行與省級財政部門和高級人民法院簽訂的協定,按省級財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及時將當事人繳納的訴訟費用劃入省級財政專戶和當地財政專戶。具體管理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與高級法院共同研究確定。
五、按照上述要求,各地省級財政部門、高級法院要與農業銀行省級分行簽訂協定,明確規定農業銀行應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提供包括報表、對賬、網上查詢等服務事項,並保證資金安全和及時劃轉。協定連同本通知一併下發執行。
六、各級農業銀行要高度重視代理訴訟費用工作,按照“就近繳費,專櫃辦理”原則,配備政治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專門人員負責這項工作。
七、計畫單列市法院訴訟費用的代收、結算等事宜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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