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印製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的函》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印製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的函》的復函在1999.12.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印製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的函》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12.13
  • 實施時間:1999.12.13
中國農業銀行,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農業銀行

你行《關於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印製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的函》收悉。經研究,同意你行的意見,即我院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在“訴訟費用預繳專用憑證”上註明“最高人民法院監製”字樣。
“訴訟費用預繳專用憑證”是辦理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事宜的專用憑證,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有關實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要求的具體措施。望你行建立有關規章制度,對專用憑證要嚴格管理,規範使用,採取順序編號、順序領用、以舊換新或其他措施,嚴防流失,保證專用憑證的嚴肅性和安全性。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印製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財公字[1999]406號)的規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委託中國農業銀行及各指定分支機構統一辦理訴訟費用的代收和結算事宜,並聯合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財綜字[1999]150號)。
為配合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我行轉發了《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向各分行提出了辦理此項業務的具體要求,並設計了“訴訟費用預繳專用憑證”(見附屬檔案)。鑒於此項業務的委託一代理關係,我行認為,“訴訟費用預繳專用憑證”不僅是銀行的特定憑證,亦是法院訴訟費管理的有效依據。據此特請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在“訴訟費用預繳專用憑證”上註明“最高人民法院監製”字樣,以示嚴肅性。
妥否,請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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