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在1985.09.20由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5.09.20
- 實施時間:1985.09.20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法院業務費的開支範圍規定如下:
一、辦案費
1.訴訟文書、表冊用紙及印刷費;
2.布告、公告費;
3.調查案件差旅費;
4.司法勘驗、鑑定費;
5.陪審員的公務費,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
6.指定律師出庭辯護費;
7.證人出庭作證期間因生活困難而需要解決的生活補助費;
8.審判場地租賃費;
9.押解、執行費;
10.死刑罪犯執行時需要的車租、汽油、火葬、土葬費;
11.業務設備材料(錄音帶、錄像帶、膠捲、照相紙、複印紙墨、化學藥品和製劑)消耗費、燃(飼)料費、設備保養維修費;
12.申訴來訪人因生活困難而必須解決的食宿及路費補助;
13.其他辦案經費。
二、服裝費
審判人員和司法警察的服裝費。
三、業務設備購置費
1.審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腳踏車、馬匹等)購置費;
2.法醫器械設備購置費;
3.審判法庭內設備(擴音機、錄音機、錄像機、照相機、幻燈機、投影儀、國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設備)購置費;
4.槍枝、子彈、戒具購置費;
5.檔案櫃、打字機、複印機以及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訊設備購置費;
6.外出辦案人員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購置費;
7.司法業務專業資料、圖書購置費。
四、專業會議費
各種審判業務會議所需的經費。
五、其他費用
1.評選先進工作者的獎勵費;
2.冤、錯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因遭受重大損失而致生活困難的補助費;
3.上述一至四項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業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