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5.04.15由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5.04.15
- 實施時間:2005.04.15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切實做好人民陪審員費用的保障和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陪審員費用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人民陪審員履行規定職責所必需的、直接用於人民陪審員的各項開支,包括交通補助費、培訓費、資料費、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其他費用。
交通補助費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活動而支出的公共運輸費用的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由各地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參照當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交通費管理有關辦法制定,既不能造成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增加個人負擔,也不能將此項補助作為增加人民陪審員收入的一個來源。
培訓費是指人民法院按規定組織的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和任職期間審判業務專項培訓活動所開支的場地租用費、聘請教師講課費、培訓資料費等費用。
資料費是指人民法院為人民陪審員提供有關報刊、簡報等開支的費用。
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是指對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按其實際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活動的工作日、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計算給予的補助。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的確定及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其他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規定對人民陪審員的表彰、獎勵以及其他與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有關的所必需的費用。具體表彰、獎勵辦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財政部門參照法官獎勵有關規定研究制定。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無法按時回家或回原單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為其提供在本院職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條件,並享受與本院職工同等的就餐待遇。
二、對《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276號)規定的人民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作適當修改,在人民法院業務費中增設“人民陪審員費用”科目,用於核算人民陪審員的上述各項費用:原“勞務費”科目繼續保留,但核算範圍中不再包括有關人民陪審員費用的開支。
三、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費用的管理,保證人民陪審員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努力降低司法成本。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決定》要求,科學、合理地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並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審判案件的實際需要,提出人民陪審員名額建議,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確定後,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選錄和任命。要根據轄區內歷年審判案件的特點和工作量,規定人民陪審員在任職期間每年參加審判活動的最低工作量,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人民陪審員考核管理辦法,保證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參與審判活動的職責。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人民法院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業務費預算予以保障,保證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審判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人民法院陪審員費用的管理,並加強預算的追蹤反饋和監督檢查工作。人民法院必須堅持節儉辦事的原則,量入為出,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切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四、各級財政部門、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地情況,研究制定人民陪審員費用管理具體辦法,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人民法院備案。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