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在1995.01.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財政部《關於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5〕27號)轉發給你們。請你們及時與財政部門聯繫,遵照執行。並將該通知轉告所轄下級人民法院。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訴訟費用的管理,在沒有新的管理辦法出台之前,仍按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法(司)發〔1989〕25號”檔案的規定,嚴格掌握使用訴訟費用。要嚴格按照最高法院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收取訴訟費用,切實糾正亂收費,禁止訴訟費與崗位責任制掛鈎提成。
各地在訴訟費用管理和使用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院計畫財務裝備局聯繫。
財政部關於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3〕19號《關於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即收支兩條線,下同)後有關具體實施辦法規定如下:
一、關於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的管理與繳納
(一)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執行收費和罰沒的機構(簡稱執收執罰單位,下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收費或罰款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性收費票據和罰款票據(中央主管部門應使用財政部認可的票據,地方主管部門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的票據),並按要求的內容認真填寫。執收執罰單位和部門要建立健全收、罰票據的領用、繳銷管理制度和收、罰款的會計核算制度,並加強對收費和罰款管理的監督檢查。
(二)各部門、各單位的罰沒收入必須全部納入預算,如數上繳財政。行政性收費(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訴訟費,下同),凡財政部已明確納入預算的,應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尚未納入預算的,按現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實行預算外專戶儲存管理,由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用途和範圍使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執收執罰單位、部門罰款和收費的管理與監督。
各級主管部門應積極落實並督促下級部門認真執行《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檔案,將收費(指按財政部門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下同)和罰沒收入及時足額地上繳財政。
(三)各執收執罰單位繳納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預算科目、歸屬、繳款期限、繳款辦法,按《規定》和財政部有關罰沒收入及行政性收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四)罰沒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由執罰單位按規定就地繳入國庫。
行政性收費由執收單位按預算級次辦理繳庫。凡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主管部門集中繳納的行政性收費,可由基層收款單位將徵收的款項按規定的解交額度或比例在限定的期限內逐級匯解,並由主管部門匯總向同級財政繳納;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主管部門不得隨意集中或抽調下級單位的行政性收費。
(五)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隨意調整收費、罰款的範圍和比例。在堅決糾正、禁止亂收費、濫罰款的同時,對按有關法律和法規應該收繳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應做到應收盡收。任何單位不得隱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各項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嚴格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單位下達執收執罰的指標,也不得指派公檢法部門代收其他費用。
二、關於執收執罰單位經費預算的核定
(一)各執收執罰單位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編報下年度經費預算。經費預算經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執行。
(二)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執收執罰單位經費預算的基本原則和依據是:第一,對定員定額執行統一的標準;第二,在上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的基礎上考慮本年度收支變化因素,儘可能保證其正常經費供給的合理增長;第三,對於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特殊需要,財政部門在核定預算時應給以必要的傾斜。
(三)對執收執罰單位,要根據實行收支“兩條線”後單位經費來源變化情況和財政核定的支出基數,重新確認單位的預算管理形式。對於過去沒有財政撥款,完全靠收費解決其支出的單位,財政部門應參考同類單位的標準確定其正常經費定額;對於代收行政性收費的事業單位或其他有正常經費來源的單位,財政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撥補代收手續費或收費工本費,並要制定費用撥補標準和管理辦法。
(四)為了保證執收執罰單位的經費隨著業務發展相應有所增長,各級財政部門對收納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單設科目核算,用作安排執收執罰單位經費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支出的資金來源。預算安排可根據不同部門辦案的實際需要,採用以下不同辦法:
1.為了保證公檢法部門正常辦案需要,對公檢法部門正常的人均公用經費,要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一倍以上的標準來安排。對於特大案件和重大裝備所需經費,可向財政部門專題申報,適當解決。以上經費可用公檢法部門上交的罰沒收入安排,但不得與部門上交的罰沒收入直接掛鈎。
對公檢法部門上交的行政性收費收入,財政部門應首先用於解決單位完成執法任務所必須的支出,剩餘部分全部用於對公檢法部門的辦案經費補助,但安排數額不得與部門上交收入掛鈎。
2.對其他執收執罰部門上交的行政性收費,原則上套用於安排各部門執法所需的經費預算。但安排數額不得與部門上交收入掛鈎;部門收取上交的罰沒收入也應安排一部分用於部門的辦案經費補助,具體預算安排,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公檢法部門和其他執收執罰部門經費預算的安排,省級財政部門可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上述規定因地制宜制定具體的規定。
(五)對特殊貧困地區,上級財政部門應適當給予專項補助,以保證貧困地區執法部門所必須的經費供給。對省內各縣之間可能出現的經費不平衡,省級財政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進行必要的調劑,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六)按上述辦法安排執收執罰部門辦案經費後,各執收執罰單位在辦案中不得再用攤派、集資、報銷等手段向發案單位轉嫁辦案所需的經費。
三、執收執罰單位預算的執行
執收執罰單位應按批准的預算和財政部門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執行,不得任意擴大經費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也不得在財政部門核撥的經費之外在社會上以任何名目收取費用或向其他工作關係單位報銷費用。
執收執罰單位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任務調整或其他重大變化對確定的預算有較大影響,需要追加追減的,應報請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預算執行中執收執罰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財政部門應按預算及時足額地撥付執收執罰單位的正常經費。主管部門在轉撥經費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壓財政部門撥付的經費。
四、關於執收執罰單位決算的編報
各執收執罰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應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報決算。單位年度各項收支應在決算報表中準確、完整、真實反映,對某些特殊事項應加以說明。嚴禁弄虛作假,虛列支出。主管部門應對所屬單位編報的決算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匯總的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五、關於執行監督與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與執收執罰單位必須按本實施辦法的各項規定執行。各單位應加強單位自身的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節約使用資金,反對鋪張浪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執收執罰單位的收支管理與監督,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執收執罰部門收罰收入和支出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同級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本文下發後,如發生下列違紀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一)執收執罰單位執收執罰時,使用未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收、罰票據的;
(二)執收執罰單位不按法律法規規定執收執罰,任意改變收費罰款標準與範圍,濫收濫罰,或者應收不收,應罰不罰,少收少罰的;
(三)執收執罰單位不按國家規定將收入及時足額上交財政,隨意拖欠不交或者截留挪用的;
(四)執收執罰單位通過攤派、集資、報銷辦案費用等手段向其他單位轉嫁辦案費用的;
(五)執收執罰單位或主管部門不按規定要求編報預算、決算,拒絕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
(六)地方政府或財政部門對執法單位硬性下達罰款收入任務指標的;
(七)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執收執罰單位搞收支直接掛鈎的。
凡是有上述行為之一者,要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有關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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