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都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加強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工作,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有利於建設高素質的執紀執法隊伍;有利於整頓財政分配秩序,振興國家財政,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從國家大局和人民利益出發,把加強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抓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各級財政、計畫(物價)、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一律不準向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下達收費和罰款指標,違者要給予紀律處分。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據《規定》精神制定實施細則。各級財政、計畫(物價)、紀檢監察部門要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要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內容
中辦發[199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3年10月9日
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
國家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費、罰款和沒收財物,是國家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幾年來,有些地方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超越職權亂設收費、罰沒項目,有的將收費和罰沒收入與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獎金、福利掛鈎,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揮霍濫用收費和罰沒收入。這不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負擔,而且助長了不正之風,腐蝕了幹部,影響了國家機關的形象。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開展反腐敗鬥爭的工作部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即“收支兩條線”)的問題規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範圍
行政性收費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罰沒收入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沒款以及沒收贓物的折價收入。
在法律、法規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擅自設定收費、罰沒項目。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收費和罰沒情況進行清理,凡越權自行設立的收費、罰沒項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和罰沒項目的規定。收費、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絕不允許將收費、罰沒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鈎,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執收、執罰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罰沒收入指標。
三、各種行政性收費收入,應作為國家財政收入,逐步納入預算管理。所收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根據執收部門的行政隸屬關係,分別作為本級財政的預算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有關罰沒收入的歸屬,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執收部門,應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編入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在預算中做出安排。執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變化,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整預算的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應明確列出具體項目和數額。支出項目和範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突破或變動。
執罰部門的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為了統一反映各地區、各部門行政性收費的收支情況,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類”中增設“行政性收費收入”“款”級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費的收入情況,下面可按部門設定“項”級科目;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類”中增設“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款”級科目,反映執行行政性收費所需的開支,下面可按部門設定“項”級科目。
罰沒收入適用的預算科目,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帳面餘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在將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上繳國庫時,應使用“一般繳款書”。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辦理繳庫手續。
七、為保證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對行政、司法機關辦公、辦案等所需的正常經費要給予保證。絕不允許行政、司法機關搞創收。在預算安排上對這些部門不得實行“差額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應根據有關部門人員的報酬以及行政管理、辦理公務等所需的正常經費和辦案等所需的特殊經費(含對辦案人員的獎勵),合理安排預算撥款,保證其正常工作的開展。
八、各級執收、執罰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據上一年度的各項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和經費補助支出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九、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罰沒票據。
中央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使用的收費、罰沒票據,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地方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使用的收費、罰沒票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和印製。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票據的領發、使用、繳銷、保管制度,並嚴格管理,堵塞漏洞。
十、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的監督和檢查。對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實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辦法或者下達罰沒收入指標的,要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的法律責任。
十一、過去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