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解決人民法院外欠債務問題的意見》在2004.04.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解決人民法院外欠債務問題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04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4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解決人民法院外欠債務問題的意見》在2004.04.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為了儘快妥善解決人民法院的外欠債務問題,維護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特提出如下意見和要求: 一、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國務院決定,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認真研判和廣泛徵求意見後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為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總體目標,全面強化各項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落實“...
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
33、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34、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
維護金融安全和保持國民經濟穩定的大局,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牢牢把握應對巨觀經濟環境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的主動權,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
人民法院應根據契約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契約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在2001.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聯營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在1990.11.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聯營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0.11.12 ...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係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係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如何處理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致使逾期申請執行問題的復函》在1999.04.21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如何處理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致使逾期申請執行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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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當前,因受國際金融危機和世界經濟衰退影響,公司經營困難引發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八、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之後,國家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本年1月12日法辦研字107號來函收悉。關於江西省院所提有關執行保證債務的三個問題,其中第一問題,我們同意你院(部)的處理意見,但個別保證人代償全部或大部分債務後,要求其他保證人平均負擔者,仍應承認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在1993.03.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3.03.12 實施時間 ...
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現予 [1] 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本年8月29日(573浙民他字第16號關於遠年債務應否保護的請示收悉。我們認為,對於遠年的一般債務糾紛,應儘可能地採用調解協商方式解決。如果調解不成需要進行審判時,我們同意你院所提的處理意見;同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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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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