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在1993.03.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3年03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3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曹彩鳳、曹景鳳、汪潛等訴許莉債務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趙海平在從事承包經營期間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趙海平死亡後,其妻許莉作為連帶債務人有義務繼續清償全部債務。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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