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國家“十五”計畫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計畫》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國家“十五”計畫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計畫》的通知在2001.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國家“十五”計畫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計畫》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8.27
  • 實施時間:2001.08.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國家“十五”計畫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計畫》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並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實施計畫。
請將所制定的實施計畫報送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國家“十五”計畫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計畫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1)國家“九五”計畫實施以來,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視、關心和支持下,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努力,人民法院的物質建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基礎設施簡陋、技術裝備缺乏、經費保障不足和管理手段落後等狀況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嚴重製約和影響審判工作的發展。進入新世紀,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完成黨和國家賦予的繁重的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務,必須有相應的物質保障。因此,在國家“十五”計畫實施期間,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定的目標和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的要求,把加強基層物質建設作為人民法院基礎建設的重點,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2)國家“十五”計畫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的指導思想是:根據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按照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全面管理,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為實現“公正與效率”提供及時有效的物質保障。
(3)國家“十五”計畫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的總體目標是:緊密圍繞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題,按照國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認真執行中央的有關政策,繼續抓好以審判法庭建設和人民法庭建設(以下簡稱“兩庭”建設)為中心的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裝備建設,加快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在審判工作和法院管理方面的套用,提高司法活動的科技水平,使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條件得到較大的改善。
二、“兩庭”建設
(4)“兩庭”建設是人民法院物質建設的一項長期的基本任務。解決審判場所不足,完善審判法庭功能,改善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條件,以適應審判方式改革和審判工作發展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在國家“十五”計畫實施期間物質建設的主要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建設部共同制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標準》,並提出《關於人民法院“兩庭”建設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標準”和“意見”)。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標準”和“意見”的要求,統籌兼顧,合理安排,逐一落實解決。
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兩庭”建設工作的幫助和指導。高、中級人民法院要幫助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將審判法庭建設列入當地社會發展和基本建設計畫,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協調落實建設資金。
(5)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國家“十五”計畫期間的前三年解決沒有審判場所的問題。貧困地區人民法院應力爭在此期間內基本完成上述任務。
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場所功能不全、法庭數量不足、不能適應審判工作需要、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開展的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要根據國家法制的發展和時代的要求,進行續建、改建或重建,力爭在國家“十五”計畫實施期間內基本完成。貧困地區人民法院,也應在此期間內完成立項或開工。
(6)抓好“兩庭”的新建、改建或重建。要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建設規模要滿足案件開庭審理的要求,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規劃審判法庭和附屬用房、公共活動場所、有關配套設施以及其他公用設施的數量與面積。“兩庭”的整體設計要莊重、威嚴,體現時代精神和法治意識,體現法律價值和法律文化。
(7)搞好審判綜合業務用房建設。發達地區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借鑑已開發國家法院建設和管理的先進經驗,建設包括審判法庭和其他審判業務用房在內的一體化的審判綜合業務用房。審判綜合業務用房建設要區別於行政辦公用房。要根據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和法院實際工作需要,在確定建設規模、徵用建設用地、安排內部設定等方面留有一定的發展餘地。
(8)審判法庭的內部設定要體現出嚴肅、莊重,法台、法桌、法椅及訴訟參與人的座席等法庭布置和國徽懸掛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法發〔1993〕41號)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審判法庭內部和外部不得張貼廣告、招貼畫和標語。
(9)審判法庭內部設施建設,要根據開庭審理的需要,具備庭審記錄、證據展示、音像資料收錄、安全檢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庭前準備、犯罪嫌疑人羈押等功能以及保證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的其他功能等。
發達地區人民法院要在實現審判法庭設施齊全、功能完善的基礎上,配置先進的科學技術設備。有條件的高、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積極探索遠程舉證、質證、遠程訴訟等現代化審判方式。高、中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具備對庭審活動進行廣播、電視現場直播的錄製傳輸功能。有條件的民族自治地區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應當具有民族語言同聲傳譯功能。中等發達地區人民法院可採用固定與移動相結合的辦法,使一個或數個法庭配置較為齊全的設備實現上述功能。貧困地區人民法院要在實現庭審記錄、證據展示、音響等必備功能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上述功能。
(10)基層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建設做為“兩庭”建設的重點,統一規劃,統籌安排。要按照“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搞好審判法庭和辦公用房、生活及附屬用房的設計和施工。基層人民法院要在國家“十五”計畫實施期間的前三年基本完成人民法庭建設,貧困地區的人民法庭建設要力爭在此期間內基本完成。
(11)人民法庭設定要與人民法庭的建設相結合,對人民法庭的設定進行調整,應當充分考慮物質裝備建設的可行性。
三、法官教育培訓基地等其他基本建設
(12)加強法官教育培訓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培訓條例》(法發〔2000〕24號)和《2001年-2005年全國法院幹部培訓規劃》(法發〔2000〕25號)的要求,搞好國家法官學院二期工程建設,提高辦學能力和培訓能力。要搞好地方法官(進修、培訓)學院等法官培訓機構的建設,高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要把這項建設列入法院建設計畫和當地基本建設計畫,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積極落實建設資金,加快建設速度。
(13)繼續加強已有固定刑場建設,完善設施。建設固定刑場,既要適應槍決方式執行死刑的需要,也要適應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需要。注射執行室的建設要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
(14)繼續加強檔案、司法鑑定、現代化裝備設施用房及法官對外交流場所的建設。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與審判綜合業務用房的建設同時進行。
四、技術裝備建設
(15)國家“十五”計畫實施期間,各級人民法院要抓好現代化裝備建設,以適應審判工作發展和現代化的要求。人民法院裝備建設的重點是:運用現代化科學技術裝備,努力提高庭審設備、通信設備、計算機網路設備、司法鑑定設備和辦公設備的現代化水平。貧困地區人民法院要在解決基本裝備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裝備的現代化水平。
(16)普及計算機的套用,發揮計算機等現代科學技術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儘快基本實現計算機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在領導決策、審判管理、庭審記錄、訴訟文書製作、司法統計、公文處理、信息處理、人事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裝備管理等方面的套用。貧困地區人民法院要根據實際,逐步實現計算機在以上重要工作方面的套用。
(17)加強對現代化技術裝備的管理和維護,提高現代化技術裝備的使用效率。各級人民法院要重視依靠社會力量進行計算機設備的管理和維修,有計畫地選配、培訓專業管理人員。
(1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法院系統業務用車輛編制的意見,國家“九五”計畫實施期間沒有達到要求的人民法院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要努力達到法院業務用車配備標準。繼續改善車況,以適應審判工作要求。
(19)進一步改善辦公、通訊條件。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審判工作需要,配備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掃瞄器、碎紙機等現代化辦公設備,實現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密碼傳真通訊。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要實現同人民法庭之間的傳真通訊。貧困地區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努力改善通訊條件。保證對外通訊聯繫。
(20)切實加強司法鑑定裝備建設,積極爭取政法共建項目,落實資金,引進國內外先進儀器設備,建立、配置鑑定實驗室,不斷提高司法鑑定的技術裝備水平。
(21)完成新式審判服裝的換裝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國家“十五”計畫實施期間的前三年內完成換裝工作,認真執行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和司法警察制服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審判制服和司法警察服裝的管理。
(22)加強司法警察警用裝備建設。根據《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工作需要,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裝備的要求,逐步配齊、配全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務和執行特殊任務所需的警用裝備。
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專用槍彈庫房建設,配置鐵門、鐵窗、鐵櫃和防盜報警、電視監控等設備。嚴格執行武器彈藥配備規定和標準,加強槍枝彈藥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23)加強檔案設備建設。有條件的人民法院要配備密集架、空調、防磁、抽濕或加濕等設備,貧困地區人民法院至少要配備鐵皮製式檔案櫃。發達地區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推廣審判流程計算機網路管理技術的運用,配置相應的設備,逐步實現訴訟檔案的電子化。在嚴格管理的基礎上,實現訴訟檔案等審判資源的開發利用。
五、信息網路建設
(24)加快計算機區域網路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計算機網路建設的組織和領導。根據審判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規劃》、《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管理規定》及技術標準,開發全國法院統一使用的檔案管理、人事管理、司法統計、法律法規查詢等管理系統軟體。發達地區人民法院應在國家“十五”計畫實施的前三年完成區域網路建設。其他地區高、中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爭取在國家“十五”計畫實施期間完成區域網路建設。貧困地區人民法院應積極努力做好建設區域網路的準備工作。
(25)建設法院系統計算機廣域網。爭取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國基本實現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計算機聯網,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實現到基層人民法院的計算機聯網。
(26)加速法院系統綜合數字信息網的建設。有條件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建設寬頻綜合數字信息網,實現法院之間數據交換、專線通話和視頻傳輸“三網合一”。爭取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實現中級人民法院以上三級法院之間的綜合數字通信聯網。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建設法院無線通訊指揮系統和法院專用無線移動通訊網。無線通訊建設要以中級人民法院為中心,基層人民法院為重點。
六、經費保障
(27)積極落實實施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計畫的各項經費。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有關部門在經費方面的支持,加強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落實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物質建設的經費。
(28)本“計畫”中的有關基本建設項目,各級人民法院要報請當地政府列入當地的基本建設計畫,爭取基建投資;人民法院的基本物質裝備建設,要列入當地財政預算,落實所需資金;辦公現代化、計算機網路建設等資金投入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做好分步實施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列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財政預算,分階段逐步完成。
(29)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法機關實行收支兩條線後加強財政經費保障的要求(中辦發〔1998〕30號檔案),努力解決法院經費保障問題。對檔案中規定應予保證的五項經費,要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堅決予以保證。對貧困地區人民法院所需的基本物資裝備,要按照檔案的要求,爭取列入省級財政預算,逐步落實。
(30)按照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辦法,最高人民法院要配合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制定項目規劃,爭取補助資金向貧困地區特別是西部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傾斜。上級人民法院要針對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難,加大幫扶力度。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級人民法院要積極爭取中央專項資金和省級財政配套資金按時、足額落實到位,努力提高投資效益,促進人民法院建設更好發展。
(31)為保證本計畫的順利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財政部制定法院系統財務管理辦法並修訂人民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以保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要求,堅決貫徹“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對經費支出,要嚴格執行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厲行節約,杜絕鋪張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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