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87.04.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7年04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自1982年恢復成立並辦案以來,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辦理了大量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績,對於打擊犯罪活動,處理經濟糾紛,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維護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現經中央批准,決定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從1987年3月20日停止受理案件和辦理幹部任免手續,對已受理的案件一律分別移送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檢察分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移交過程中,對超審限的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1987年5月31日兩院正式撤銷,屆時印章停止使用。
2.從1987年3月20日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對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管轄、辦理的一審案件的抗訴、抗訴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受理。鐵路法、檢幹部的管理、任免執行新的辦法(辦法另行通知)。鐵路運輸基層法院、檢察院與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檢察分院之間的業務關係不變。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交通運輸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鐵路運輸檢察廳,分別對鐵路運輸法、檢兩院進行業務指導。
3.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撤銷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名稱改為“××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重新製作印章,新印章自1987年6月1日啟用,原印章停止使用。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名稱不變。
4.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撤銷後,其全部檔案按管理要求,整理造冊,於1987年5月31日之前,分別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5.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撤銷後,鐵路局、鐵路分局兩級法院、檢察院要從思想上和組織上保持幹部隊伍的穩定和工作的連續性。全體幹警要團結一致,再接再厲,努力搞好工作,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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