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87.04.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87.04.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1.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從1987年3月20日停止受理案件和辦理幹部任免手續,對已受理的案件一律分別移送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檢察分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移交過程中,對超審限的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後,對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抗訴、抗訴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這一規定,對原由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審理...
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的業務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1987年4月,根據當時形勢,經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的決定。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業務工作改由鐵路局所在地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監督和指導。2004年,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提出,改革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和企業管理公檢法的...
為進一步規範鐵路運輸法院機構改革工作,充分體現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建立公正、廉潔、高效的審判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1]9號)的精神,結合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工作的實際,現對鐵路運輸法院機...
法院簡介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是國家設立的專門法院,其前身是原蚌埠鐵路運輸法院。195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和中央法務部決定,籌備成立濟南鐵路運輸法院蚌埠派出庭。1957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57]司運字第1514號《關於執行國務院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決定的通知》精神,...
第四條 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就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列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提起抗訴或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二審案件,由相應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一審民事案件,並指定該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駐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成立於1954年,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務院同屬中央國家機關序列,對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
為了進一步加強鐵路公安、檢察機關在辦理站車交接案件中的協調配合,保證查辦站車交接案件工作依法順利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70號),現就有關事項...
法院簡介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始建於1955年10月15日。1957年9月16日,根據國務院《關於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的決定》予以撤銷。1980年,按照中發(1979)64號檔案及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恢復重建。1982年5月1日,正式受理案件。2012年6月13日,濟南鐵路運輸法院整體移交給中共山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其下轄的一個司局單位,正廳級。職能 負責對全國鐵路運輸檢察工作的指導;直接參與或組織協調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在全國有影響的鐵路運輸重大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全國有影響的鐵路運輸重大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在1990.06.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0.06.16 實施時間 1990.06.1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201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2005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2012年7月17日)二、民事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4.10.27 實施時間 1994.10.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已於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0次會議、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
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範圍的聯合通知 頒布時間 1986年06月21日 實施時間 1986年06月21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7.04.22 實施時間 1997.04.22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
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各級鐵路運輸法院自籌建以來,經過各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已具備了辦案條件。為保護鐵路運輸事業順利進行,有利四化建設,特就鐵路運輸法院辦案問題通知如下:一、各級鐵路運輸法院已具備辦案條件的立即開始辦案。二、鐵路運輸法院的案件管轄,從保護鐵路運輸的任務出發,目前主要受理鐵路運輸系統公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頒布時間 1984.03.03 實施時間 1984.03.03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保衛部,全國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向託運人或收貨人先行賠付後,對於鐵路運輸企業應按貨物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險金額向鐵路運輸企業追償,因不足額保險產生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金的差額部分,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對於鐵路運輸企業應按限額承擔賠償責任的,在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7.08.30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2003.09.04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在1987.08.2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87.08.21 實施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頒布時間 1986年09月17日 實施時間 1986年09月17日 頒布單位 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 ...
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