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7.08.30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07年0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8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一些地方單位、企業和個人拒不執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勢頭。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大,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執法機關的權威,已經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中央政法委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檔案)中,特別提出公、檢、法機關應當統一執法思想,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犯罪行為。為貫徹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執行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 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出警,依法處置。
七、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對於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九、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十、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覆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員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中,消極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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