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範圍的聯合通知》在1986.06.2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2002年2月25日本篇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發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實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廢止(原因: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被刑法所取代,不再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範圍的聯合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