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已於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意見修改 編輯 語音 為正確理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已於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在1997.12.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作了補充、修改。 [1] ...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三、根據《修正案(四)》,法釋〔2003〕12號確定《補充規定(二)》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2003年...
為確保刑法統一、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認真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以下簡稱《罪名規定六》)。《罪名規定六》經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最高...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發布歷程 1997年新《刑法》生效後,我國已對其進行了十二次修正。分別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歷程及罪名適用》刑法條文批註罪名系根據1997年1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2002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003年8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確定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高空拋物罪罪名。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拋物”正式入刑。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對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沒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釋將之推及刑法第17條第2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一的規定,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是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罪名。克隆動物 蛙:1952年,羅伯特·布里格斯和托馬斯·J·金成功地克隆了北方豹蛙:35完整的胚胎和27蝌蚪104個核克隆成功。鯉魚:1963年,中國科學家童第周通過將一隻雄性鯉魚的遺傳物質注入雌性鯉魚的...
罪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文解讀 引用至:該條是關於危險作業犯罪...
(注意:由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進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1年4月27日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本罪的罪名修改為“污染環境罪”,取消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本詞條內容已經過時,請查閱污染環境罪...
參考資料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林業局.2000-11-17 [引用日期2016-04-30]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引用日期2021-02-27]權威...
違章作業是指不按照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所規定的操作順序和方法所進行的作業。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違章作業的類型 在我國,煤礦企業生產環境處於陰暗、潮濕等特殊地理環境中,煤礦產業集中度低、整體裝備較落後、...
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保護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罪名。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罪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
冒險作業 冒險作業是指冒著危險進行的作業。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陸生野生動物 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在陸地生活的野生動物。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罪名。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修改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製品罪罪名。犯罪...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food]經過加工製作可以供人食用的物質;罐頭食品;食品工業。引證解釋 指葷食:【宋】洪巽《暘谷漫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關於強迫交易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7〕12號] [2017.04.27 發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惡意欠薪罪改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多,務工收入已成為增加農民收入的一個重要途徑,隨之而來的則是大量務工人員工資被拖欠,惡意欠薪已逐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並由此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面對...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妨害藥品管理罪罪名。簡介 藥政管理是國家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授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的政策和防病治病的需要,對新藥研製、藥品生產、經營...
新藥品管理法已經修訂通過,2019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特性介紹 從使用對象上說:它是以人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