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在2007.10.2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時間,修改,

時間

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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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 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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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條第2款 │
《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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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條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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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條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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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條  │
《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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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條之二  │
《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虛假破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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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條  │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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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條  │
《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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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條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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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條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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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條之一第1款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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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條之一第2款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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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條  │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取消操
│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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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條之一第1款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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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條之一第2款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違法運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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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條  │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取消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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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條  │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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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條  │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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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條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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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條第2款 │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  │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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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條  │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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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條第2款 │
《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第2款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軍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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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條之一  │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 │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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