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刑法條文: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 文號:法釋〔2021〕2號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條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本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自2021年3月1日起,設立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定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罪名。 自2023年5月1日起 ,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正式施行。定義 生物學上的定義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實用手冊》一書中對野生動物在生物學層面做出了...
《意見》圍繞非法捕撈犯罪、危害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漁獲物交易犯罪、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單位犯罪及瀆職犯罪等,細化了法律適用依據和定罪量刑標準,並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其中,列舉了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5種情形,明確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定罪量刑起點和“情節嚴重”情形,...
九、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動物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孫某炎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噬人鯊製品,價值達327.95萬元,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考慮到孫某炎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製品無法追回,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涉案大部分贓物已被追繳等情節...
2014年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
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到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可見,本罪的對象僅指一般陸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
第四章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第五章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 第六章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七章放火罪 第八章失火罪 第九章聚眾哄搶罪 第十章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十一章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第十二章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將“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變更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於2021年3月16日依法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作出判決。廖某認罪服判。(四)參與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