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

《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是為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順利實施,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水域生態保護修復,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制定法規。

2020年12月30日上午,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特彆強調,嚴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認定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不拔高”“不降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公安部
  • 制定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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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關於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農業農村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農業農村局:
為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順利實施,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水域生態保護修復,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制定了《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農業農村部
2020年12月17日。
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順利實施,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推進水域生態保護修復,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長江流域禁捕的重大意義
長江流域禁捕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護長江母親河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為全局計、為子孫謀,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要決策。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農業農村(漁政)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全力摧毀“捕、運、銷”地下產業鏈,為推進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保護修復,助力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綠色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犯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1.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區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捕撈的;
4.在禁捕區域使用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捕撈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依法嚴懲危害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獵捕、殺害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依法嚴懲非法漁獲物交易犯罪。明知是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而收購、販賣,價值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獵捕、殺害的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依法嚴懲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單位犯罪。水產品交易公司、餐飲公司等單位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的,依照本意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五)依法嚴懲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瀆職犯罪。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負有查禁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嚴懲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等依據《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多次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二次以上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數額累計計算。
實施本意見規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的;(2)二年內曾因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受過處罰的;(3)對長江生物資源或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4)具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惡劣情節的。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非法捕撈水產品,根據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情節,認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破壞水產資源受過處罰的除外。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尚未造成動物死亡,綜合考慮行為手段、主觀罪過、犯罪動機、獲利數額、涉案水生生物的瀕危程度、數量價值以及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修復生態環境情況等情節,認為適用本意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明顯過重的,可以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相關案件的辦案效果
(一)做好退捕轉產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長江流域捕撈漁民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相關政策開展退捕轉產,重點區域分類實行禁捕。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大投入力度,落實相關補助資金,根據漁民具體情況,分類施策、精準幫扶,通過發展產業、務工就業、支持創業、公益崗位等多種方式促進漁民轉產就業,切實維護退捕漁民的權益,保障退捕漁民的生計。
(二)加強禁捕行政執法工作。長江流域各級農業農村(漁政)部門要加強禁捕宣傳教育引導,對重點水域禁捕區域設立標誌,建立“護漁員”協管巡護制度,不斷提高人防技防水平,確保禁捕制度順利實施。要強化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嚴格執法監管,加快配備禁捕執法裝備設施,加大行政執法和案件查處力度,有效落實長江禁捕要求。對非法捕撈涉及的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要完善處置流程,依法予以沒收、拆解、處置。要加大對制銷禁用漁具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製造、銷售禁用漁具的,依法沒收禁用漁具和違法所得,並予以罰款。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強化禁捕水域周邊區域管理和行政執法,加強水產品交易市場、餐飲行業管理,依法依規查處非法捕撈和收購、加工、銷售、利用非法漁獲物等行為,斬斷地下產業鏈。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對於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三)全面收集涉案證據材料。對於農業農村(漁政)部門等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或者公益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農業農村(漁政)部門等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並依法進行錄音錄像,為案件的依法處理奠定事實根基。對於涉案船隻、捕撈工具、漁獲物等,應當在採取拍照、錄音錄像、稱重、提取樣品等方式固定證據後,依法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保管有困難的,可以委託農業農村(漁政)部門保管;對於需要放生的漁獲物,可以在固定證據後先行放生;對於已死亡且不宜長期保存的漁獲物,可以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採取捐贈捐獻用於科研、公益事業或者銷毀等方式處理。
(四)準確認定相關專門性問題。對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禁捕區域和時間),依據農業農村部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有關通告確定。涉案漁獲物系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可以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野生動物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其他漁獲物的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格核算;仍無法認定的,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認定或者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認證並出具報告。對於涉案的禁捕區域、禁捕時間、禁用方法、禁用工具、漁獲物品種以及對水生生物資源的危害程度等專門性問題,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於二個工作日以內出具認定意見;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農業農村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五)正確認定案件事實。要全面審查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確保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確保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排除合理懷疑。既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更要重視對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其他證據的審查判斷。對於攜帶相關工具但是否實施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捕撈作業,是否進入禁捕水域範圍以及非法捕撈漁獲物種類、數量等事實難以直接認定的,可以根據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案發現場周邊視頻監控、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綜合作出認定。
(六)強化工作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農業農村(漁政)部門要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案件順利移送、偵查、起訴、審判。對於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處置,確保執法安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實施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於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罰的案件,由農業農村(漁政)部門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加強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農業農村(漁政)部門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深入細緻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水域生態保護修復的決心。要引導廣大民眾遵紀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禁捕工作,為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檔案解讀

2020年12月30日上午,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制定的《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特彆強調,嚴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認定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不拔高”“不降格”。
《意見》圍繞非法捕撈犯罪、危害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漁獲物交易犯罪、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單位犯罪及瀆職犯罪等,細化了法律適用依據和定罪量刑標準,並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其中,列舉了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5種情形,明確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定罪量刑起點和“情節嚴重”情形,為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準確把握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據。
《意見》明確了辦理非法捕撈案件中相關證據的收集轉化、種類規格及審查標準,要求加強證據審查工作。同時,對涉案漁獲物價值認定作出規定,明確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漁獲物,優先以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賬數額、銷賬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值核算;仍無法認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或者價格認證機構認證。
《意見》嚴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行為追訴、從重從輕處罰等重點問題予以明確。在辦理非法捕撈案件時,要求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犯罪動機、行為手段、獲利數額、危害後果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修復生態環境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不拔高”“不降格”。但對於暴力抗法、屢教不改、對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其他惡劣情節的,明確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意見》規定,各部門要在做好協作配合的基礎上,強化監督制約,對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於實施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出席發布會時表示,檢察機關辦理非法捕撈案件,會著力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內部溝通協作,依法懲治非法捕撈犯罪活動,積極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適時介入偵查,引導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證據,對辦案中查獲的漁獲物,及時委託專業救護,符合放生條件的,及時固定證據後放生,防止漁獲物因辦案而死亡。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增殖放流、勞務代償、庭前磋商、支付生態賠償金等方式,促使侵權責任主體主動修復受損的長江漁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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