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藥品管理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妨害藥品管理罪
- 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
- 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
- 條文:法釋〔2021〕2號
刑法條文,罪名確定,
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