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偵部門管轄的36種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指引

《食藥偵部門管轄的36種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指引》,是2023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付立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藥偵部門管轄的36種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指引
  • 作者:付立忠
  • 出版時間:2023年6月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565346613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1998 年11月23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2008 年2月19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2012 年2月20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二) 》和2015年12月17 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三) 》,以及公安部2020 年9月初有關業務部門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新近調整規定、兩高2021年3月1日實施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公通字〔2021〕7號),對公安機關食藥偵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種類有了規定。為大力提升公安機關查處食品藥品環境犯罪的能力和效果, 編者結合現行刑法, 對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36種刑事案件進行系統梳理後對此前編寫的《公安機關食藥環偵查部門管轄的31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圖解》一書進行了修訂,並對書名進行了簡化,重新編寫了《食藥偵部門管轄的36種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指引》。
該書具有三個特點: 一是全面性和新穎性。該書以法律專業用語和通俗易懂的語言相結合的方式, 對36種食品藥品環境犯罪的罪刑條款, 按照刑法條文和刑法修正案增改的順序, 根據的法律法規規定, 採用刑法界主流學術觀點逐一進行闡述。不僅確保“食藥環刑事警察” 能夠正確理解具體罪名的含義和深入掌握構成罪名的四個要件, 並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的能力, 而且能夠全方位體會和把握相關罪刑條款的基本內容、立法要義和公安刑事司法的重點和依據。書中所有信息截至2023年3月底, 並濾除已經失效或廢止的規範性檔案。二是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近些年來, 為了解決直接關係民生痛點領域的問題, 國家立法機關通過了眾多涉及食品藥品環境法律法規修改決定和十一個刑法修正案, 使得相關法律體系不斷健全與完善、刑事法網越來越嚴密,刑事司法解釋的步伐不斷地加快, 刑事司法解釋的範圍和深度也持續擴展, 該書結合的立案標準、刑事警察具體的執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新成果, 針對刑事警察可能遇到的關鍵問題、疑惑問題、邊界問題通過典型案例分析作出精準的闡明, 同時, 對核心知識和司法重點給予必要的解答, 因而具有很強的實用價值和指導意義, 必將有益於“食藥環刑事警察” 業務能力的全面提升。三是工具性和簡明性。食品藥品農資和環境犯罪點多、面廣、量大, 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 涉網案件高發頻發, 跨國跨境跨區域犯罪突出, 網上網下違法犯罪交織勾連, 社會危害嚴重。該書以每罪一個表格的形式, 清晰地展示了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36 種犯罪, 每個表格內再細分為罪名與法條序號、概念、犯罪構成、認定標準、相關執法參考五個板塊, 系統而詳盡地闡述了具體犯罪所涉及的知識體系和應有內涵, 便於快速瀏覽查閱和精準定位查找, 應能成為“食藥環刑事警察” 實踐辦案的BI備利器。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的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 條)
 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第141 條)
 三、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第142 條)
 四、妨害藥品管理罪(第142 條之一)
 五、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3 條)
 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 條)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 條)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 條)
 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 條)
 十、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 條)
第二章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
 十一、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3 條)
 十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 條)
 十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第215 條)
 十四、假冒專利罪(第216 條)
 十五、侵犯著作權罪(第217 條)
 十六、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218 條)
 十七、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 條)
 十八、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第219 條之一)
第三章 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
 十九、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第331 條)
 二十、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第337 條)
第四章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
 二十一、污染環境罪(第338 條)
 二十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339 條第1 款)
 二十三、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339 條第2 款)
 二十四、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0 條)
 二十五、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341 條第1 款)
 二十六、非法狩獵罪(第341 條第2 款)
 二十七、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第341 條第3 款)
 二十八、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342 條)
 二十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第342 條之一)
 三十、非法採礦罪(第343 條第1 款)
 三十一、破壞性採礦罪(第343 條第2 款)
 三十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第344 條)
 三十三、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第344 條之一)
 三十四、盜伐林木罪(第345 條第1 款)
 三十五、濫伐林木罪(第345 條第2 款)
 三十六、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45 條第3 款)
附錄
附錄一 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名單(批至第五批匯總)
附錄二 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六批)
附錄三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
附錄四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附錄五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附錄六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
附錄七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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