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制定的規定。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法釋〔2015〕20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強制猥褻、侮辱罪
(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代替考試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第三百條第二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披露、報導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