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已於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釋〔2011〕10號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2011年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具體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 法 條 文
罪 名
第13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危險駕駛罪
第143條,(《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20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虛開發票,罪
第21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第234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強迫勞動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338條,(《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污染環境罪,(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食品監管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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