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已於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釋〔2011〕10號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2011年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 法 條 文 | 罪 名 |
第13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 危險駕駛罪 |
第143條,(《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 |
第16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
第20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 虛開發票,罪 |
第21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第234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
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 強迫勞動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
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第338條,(《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 污染環境罪,(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第408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 食品監管瀆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