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條,進一步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修訂信息,修訂內容,修正案全文,內容解讀,懲治力度,依法懲治,打擊力度,平等保護,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2023年7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其中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內容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其中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在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
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為此,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兩檔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草案還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現行刑法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
草案規定,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將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
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條,進一步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八)》)。《補充規定(八)》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調整1個罪名,即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修正案全文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從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接受服務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
“(三)從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務的。
“其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
“(四)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
“(五)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六)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調查突破、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懲治力度
腐敗治理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關注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近些年不斷完善反腐敗刑事法律制度,加大懲處力度。關於腐敗治理和行賄犯罪,我們要深刻認識到,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行賄與受賄是一體兩面,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行賄不禁,受賄不止。當前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對於行賄犯罪的查處和打擊與人民民眾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犯罪作出修改完善,進一步織密法網、加大處罰力度。這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此次修改的總體精神和要求是,將黨中央從嚴懲治行賄的政策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進一步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列舉了嚴重行賄情形。具體包括七種情形: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明確規定對這七類行賄行為要從重處罰。從重處罰的精神不僅體現在司法適用中的量刑方面,也體現在監察執法環節查處方面。
二是調整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對單位行賄懲處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應修改。
三是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作出相應調整。我國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對象、行為等不同,規定了較多罪名,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作出調整後,為貫徹從嚴懲治的精神,相應地調整對單位行賄罪等其他賄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銜接和平衡。
依法懲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抓住斬斷“圍獵”腐蝕、權錢交易利益鏈條的關鍵,對於剷除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審判工作中,要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堅持依法懲處行賄犯罪。行賄不查,受賄不止。要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切實扭轉“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要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切實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
二是突出重點、精準有效懲治。對於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向多人行賄、危害一方政治生態的行賄人,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依法嚴懲不貸,保持零容忍震懾不變、高壓懲治力量常在。
三是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施治。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加大對行賄犯罪分子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決不讓其從中獲利。進一步推動完善對行賄人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合力懲戒行賄犯罪,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反腐敗鬥爭。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規定、新要求,明確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刑法修正案(十二)得到全面、正確和有效的實施。
打擊力度
黨的二十大強調“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以往查處賄賂犯罪過程中,由於涉及人數多、查處難度大等因素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出現“重受賄、輕行賄”現象。近年來,檢察機關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辦案質量不斷提高,落實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顯。2022年12月,最高檢專門印發《關於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結合辦理行賄犯罪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各級檢察機關立足職能從嚴懲治行賄犯罪、提升辦案質效提供規範指引,助力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推動懲治腐敗問題標本兼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後,檢察機關將結合落實《關於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更新執法司法理念。深刻領會“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義,充分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堅決摒棄“重受賄輕行賄”的認識偏差,以“遏源”“斷流”的堅定決心和務實舉措,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第二,嚴格落實配合制約法定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受賄案件中行賄行為的審查,依法將行賄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同時跟蹤處置,確保依法追究落到實處。重點審查行賄案件量刑偏輕或不均衡等問題,綜合運用判決同步審查、抗訴、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依法進行審判監督。
第三,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對於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嚴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對於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建議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通過撤銷、變更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進一步做好源頭預防相關工作。繼續做好涉行賄犯罪企業合規工作,促進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充分運用辦案大數據,分析研判常見多發行賄犯罪的特點和背後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或專項報告,促進社會治理;結合辦案加強普法宣傳,解讀相關政策和法律,增強社會公眾對行賄犯罪的免疫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
平等保護
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體現了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的精神,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活動,從制度、機制和實踐各方面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規範。會同最高檢有關部門儘快研究起草《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為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等三個罪名的執法司法提供明確依據。
二是強化涉企案件執法監督。會同最高檢進一步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加強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的相互銜接,提升監督效能和辦案質效。進一步強化案件審核和執法全流程監督,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充分發揮“12389”企業訴求平台作用,嚴肅處理公安機關違規受立案、插手干預經濟糾紛、違規收費處罰等損害企業利益問題。
三是推進羈押必要性評估工作。推動嚴格適用《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依法規範適用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在保障辦案的前提下儘可能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四是依法保障企業財產權益。持續整治逐利執法和超職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執法活動的頑瘴痼疾,集中排查糾正不規範凍結等執法問題,探索利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加強執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