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鐵道部關於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機構改革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鐵道部關於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機構改革工作的意見》在2002.05.23由最高人民法院, 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鐵道部關於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機構改革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02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5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鐵道部
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黑龍江省、遼寧省、上海市、山東省、江西省、河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雲南省、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各鐵路局並黨委,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為進一步規範鐵路運輸法院機構改革工作,充分體現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建立公正、廉潔、高效的審判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1]9號)的精神,結合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工作的實際,現對鐵路運輸法院機構改革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內設機構的數量
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內部機構一般設定10個,鐵路運輸法院內部機構一般設定8個。根據工作需要,均可增加或減少1-2個。
機關黨委、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設定。
二、關於內設機構的稱謂
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內部機構名稱一般為:辦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第二)庭、審判監督庭(與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執行局(庭)、研究室(與審判委員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法警機構可以單獨設定,人員較少的中級法院也可以設在有關機構內。
鐵路運輸法院內部機構名稱一般為:辦公室、政治處、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庭),法警機構可以設在有關機構內,也可以單獨設定。
三、關於領導職數的配備
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正副院長按1正3副配備;鐵路運輸法院正副院長按1正2副配備。根據工作需要,均可增加或減少1名副職。
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正職配備副局長級幹部,副職配備處長級幹部;鐵路運輸法院正職配備處長級幹部,副職配備副處長級幹部。
政工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由同級法院副職幹部專任或兼任;執行局的主要領導幹部根據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對執行局(庭)領導的配備規格執行。
四、關於精簡人員編制
鐵路運輸法院編制總體精簡10%。各鐵路運輸法院的精簡比例,根據業務工作的實際情況,可有所區別。所精簡的編制不予沖銷,由鐵道部編制主管部門統一掌握,待機構改革結束後,用於錄用補充高素質人員,最佳化隊伍結構。
五、關於機構改革方案的審核、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機構改革方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核,鐵路局(集團公司)黨委審批。審批後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和鐵道部備案。
鐵路運輸法院的機構改革方案,由所在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核,鐵路局(集團公司)黨委審批。審批後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和鐵道部備案。
鐵路運輸法院的機構改革工作力爭在2002年第三季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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