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的通知在2000.07.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7.28
  • 實施時間:2000.07.28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為了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各級人民法院推行審判長選任工作。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3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審判長選任工作作為近期法院改革的重點,切實抓緊、抓好,達到去年(1999年)年底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提出的要求。在選任工作中注意發現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大膽探索創新。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選任工作的指導,注意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細則。尤其是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審判長的配備數額,確定考試、考核、評查內容,健全審判長的管理與監督制度,確保審判長選任工作達到預期目標。
三、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審判長選任工作與法院機構改革、人員調整、清理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的人員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通過選任審判長,最佳化法官隊伍。同時,應結合選任工作開展法官定編、設定法官助理、實行書記員單獨序列等改革工作的試點,積累經驗,為進一步改革法院人事管理體制創造條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判長的選任工作,制定、完善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工作規則,推進法院審判組織的制度化建設;同時注意理順審判業務庭與合議庭、庭長與審判長、審判長與合議庭組成人員之間的關係,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促進審判工作的開展。
五、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地方黨委、政府溝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解決審判長特殊津貼問題。
特此通知。
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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