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3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8.16
  • 實施時間:2000.08.16
為了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辦法。
一、選任工作原則
(一)依法實施;
(二)德才兼備;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四)動態管理,優勝劣汰;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
二、審判長的配備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額,應當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參考本院合議庭的數量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額,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地方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額,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審判長一般由審判員擔任。優秀的助理審判員被選為審判長的,應當依法提請任命為審判員。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依照法律規定擔任審判長。
三、審判長的條件
擔任審判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嚴守審判紀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一般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科以上學歷。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5年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4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3年以上。
(五)有比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庭審活動;並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能夠規範、熟練製作訴訟文書。
經濟、文化欠發達地區的人民法院,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適當放寬審判長的學歷條件和從事審判工作年限。
四、選任程式
選任審判長,遵循以下程式:
(一)公布待任審判長名額及要求;
(二)由符合條件的法官提出書面申請或由庭長、主管院長從符合條件的法官中推薦人選;
(三)根據選任條件對自薦和推薦人員進行資格初審,確定預選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
(四)對預選人員進行審判業務考試、考核;
(五)審判委員會綜合考慮選任條件和考試、考核結果,確定任用名單並由院長公布。
五、職責
審判長的職責是: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六、管理與監督
對審判長實行動態管理。
建立案件評查制度,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進行重點評查和抽樣評查。評查結果作為對審判長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審判長實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突出對審判工作實績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免去審判長職務。
七、免職與懲戒
審判長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審判長職務:
(一)違法審判的;
(二)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因身體狀況難以繼續擔任審判長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並被批准的;
(五)調離審判工作崗位的;
(六)依法被免除法官職務的;
(七)其他不宜擔任審判長的。
審判長由於違法審判被免去職務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免去審判長職務,由庭長報請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並由院長公布。
八、待遇
審判長可以享受特殊津貼。
九、附則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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