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在1997.04.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在1997.04.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在1997.04.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7.04.22 實施時間 1997.04.22 ...
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為了進一步規範執行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為了進一步規範執行和解,維護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9.05.13 實施時間 1989.05.13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直貫徹執行。1989...
審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設定、法官、審判組織和活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組織和職權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定,專門法院...
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99次會議討論通過。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1.06.11 實施時間 1991.07.11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係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
本規定於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1次會議通過,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全文 編輯 語音 一、管轄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需要進行再審的,提審後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或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下級法院民事申請再審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參與制定有關司法解釋。立案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情況有以下幾種立案方式;郵寄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來信郵寄地址 涉訴民眾通過信件...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
二、必須禁止一切亂收費。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收取費用必須依照法律和規定進行,凡是國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文規定的收費,一律取消。1、堅決禁止收取下列費用:(1)超出《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於貫徹執行(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 (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服務的若干規定 (2021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29日)三、起訴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主要職責:(1)審判由其管轄的一審案件,主要是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一般是指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疑難複雜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審判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2012.7.17)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2009.5.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2023.7.28)3.迴避、辯護與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6.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於1999年《司法檔案選》第1期第30頁。2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載於1999年《司法檔案選》第4期第36頁。2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
所謂執行標的物變價,又稱被執行財產換價,是指執行機關將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強制出賣,以實現物狀財產轉換為金錢財產,並以所得價金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執行措施。對執行標的物變價這一執行措施,中國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法發〔2010〕22號)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15條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後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8.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2012.7.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8.28)三、審 判 組 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2004.8.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7.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
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015 年4 月30 日)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 年12 月29 日)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 年12 月29 日)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 (2012 年7 月...
《鐵路法》第六十四條 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與其他人員勾結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法發[1993]28號)《鐵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
所謂執行標的物變價,又稱被執行財產換價,是指執行機關將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強制出賣,以實現物狀財產轉換為金錢財產,並以所得價金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執行措施。對執行標的物變價這一執行措施,我國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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