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簡介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是國家設立的專門法院,其前身是原蚌埠鐵路運輸法院。
195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和中央法務部決定,籌備成立濟南鐵路運輸法院蚌埠派出庭。1957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57]司運字第1514號《關於執行國務院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決定的通知》精神,決定撤銷鐵路運輸法院,隨即濟南鐵路運輸法院蚌埠派出庭被撤銷。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決定重建鐵路運輸法院。1980年,根據國家編制委員會(80)國編字第54號檔案、鐵道部(80)鐵人字第1709號檔案精神,開始籌備蚌埠鐵路運輸法院。1982年5月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2)法高字第1號《關於鐵路運輸法院辦案問題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鐵道部(82)鐵辦字第1214號檔案要求,蚌埠鐵路運輸法院正式辦案。
2012年2月,根據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蚌埠鐵路運輸法院移交協定簽字儀式在合肥舉行。2012年6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及移交協定,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正式揭牌。2013年3月,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正式搬遷到合肥市經濟開發區翠微路268號新址辦公。這標誌著,歷經五十多年的風風雨雨,原蚌埠鐵路運輸法院徹底脫離鐵路企業,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全面融入到合肥中院大家庭。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區域分布在安徽省境內長江以北建有鐵路的地區,主要城市有:合肥、蚌埠、淮南、淮北、巢湖、蕪湖北、滁州、阜陽、宿州、亳州、安慶、六安等市,管轄區域總長1729.5公里,覆蓋安徽省大部分地區。受理的案件類型主要有:由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各類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申訴、再審案件;受理管轄範圍內涉及鐵路和地方的民商事案件;依法裁定判決生效的執行案件,以及上級法院指定、委託審理、執行的其它案件。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屬正處級架構,定編42人,機構設定暫為: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政治處、辦公室、監察室、法警大隊5庭2室1處1隊。現有法官19名,其中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中青年法官7名。
改制以來,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在上級黨委、省市法院、上海鐵路中院及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堅持一手抓改制、一手抓審判,始終圍繞“公正司法、司法為民”工作主題,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要求,按照“抓班子、帶隊伍、精審判、優服務、創特色、爭一流”的工作思路,搶抓改革帶來的發展機遇,大力加強班子建設、業務建設、作風建設,全面提高審判質效,在服務安徽鐵路事業科學發展和合肥“大湖名城、創新高地”建設工作大局中,充分發揮司法保障和服務職能,整體建設得到全面加強,各項工作駛入規範發展的快車道。
改制以來,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收穫了“安徽省優秀訴訟服務中心”、“安徽省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等榮譽,辦公室、執行庭被市中院榮記“集體三等功”,多部門被市中院評為“先進集體”、“優秀庭審”,20多名幹警被評為“優秀公務員”、“先進工作者”。2013年5月19日,《人民法院報》第一版以“合鐵法院厲行節約辦精品案”為題,報導了合鐵法院改制後取得的成績。2014年4月,《人民法院報》、《安徽法制報》、《新安晚報》、《合肥晚報》、合肥電視台等中央、省、市媒體,集中對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做出報導,不僅提高了合肥鐵路運輸法院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更彰顯了安徽唯一鐵路專門法院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時代風采。
機構設定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內設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政治處、辦公室、監察室、法警大隊等機構。編制42人,輔助人員8人
所獲榮譽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榮獲“安徽省優秀訴訟服務中心”、“安徽省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等榮譽,辦公室、執行庭被市中院榮記“集體三等功”,多部門被市中院評為“先進集體”、“優秀庭審”,數十名幹警被評為“優秀公務員”、“先進工作者”。2013年5月19日,《人民法院報》第一版以“合鐵法院 厲行節約辦精品案”為題,報導了改制後合鐵法院取得的新成績,充分彰顯了作為安徽唯一鐵路專門法院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時代風采。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