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信訪工作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信訪工作的決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5年01月16日發布,自1985年01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信訪工作的決定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1月16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1月16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綜合規定
社會背景,檔案內容,

社會背景

檢察機關重建以來,在各級黨委和檢察長的領導下,信訪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平反冤、假、錯案,配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的鬥爭,提供案件線索,反映情況信息,查辦案件,參與綜合治理,解決矛盾可能激化的問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績是顯著的。
但是,從全國來看,工作發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信訪工作還是一個薄弱環節,很不適應開創檢察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根據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我國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正在逐步全面展開,社會主義建設將出現新的高漲的形勢,這就向檢察工作,包括信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為了適應整個檢察工作的發展,信訪工作必須進一步加強,迅速改變當前思想落後於實際、工作不適應形勢的狀況。

檔案內容

必須明確和統一檢察機關信訪工作的業務指導思想。
根據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歷次指示及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檢察機關的信訪工作,是檢察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直接聯繫民眾,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訴,了解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情況的一個重要渠道。信訪工作通過提供犯罪案件線索,查辦控告申訴案件,打擊犯罪,糾正冤假錯案,維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為實現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
從全國來說,多數檢察機關對這一指導思想是明確的,工作是做得好的。但是,在某些地方和少數同志中間,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和片面觀點。有些幹部甚至有的領導幹部對信訪工作的性質、在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明確,把信訪工作當作“軟任務”,不予重視;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上,不能按照實際工作的需要加以切實解決;對一些本來應該直接查處的案件,不是認真負責到底,而是一轉了事,以致出現重複信訪十幾次、數十次和告訴無門的現象。這是對黨、對人民不負責任的表現,它不符合改革的精神,也不符合開創檢察工作新局面的要求。
對於信訪工作中的官僚主義,×××同志曾作過中肯批評。他說:“我們許多機關將人民來信一概一轉了事,造成許多該辦的事長期不能解決,使自己的機關在人民民眾中建立不起更大的威信,又實際上縱容了下面不正之風的存在,一舉三失,實在不好,請改變這種作風。”我們檢察機關的信訪部門,應該很好地學習和貫徹×××同志的指示,切實防止“一舉三失”,力求做到“一舉三得”,扶正、祛邪、建立威信。
處理來信來訪,要根據“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分別辦理,力爭做到“案案有著落,件件有交代。”
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要實行“分級負責”制。上級領導機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將一般信訪案件轉交下級機關處理,是正常的。但是,凡屬應該由自己辦的案件,就不要往下轉。上級機關對交辦的案件要加強督促和檢查,要大力支持下級檢察院辦理信訪案件,幫助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並且有重點地派人參與查處一些重大案件。分、市院和縣、區院要按照“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的原則,加強查辦信訪案件的工作,認真把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問題處理好。分級負責,關鍵是要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和訴訟程式的規定,建立明確具體的責任制,明確各級信訪部門的“職、責、權”,建立層層負責的制度,切實克服互相推諉,不負責任和不解決問題的官僚主義作風。
處理控告、申訴案件既是信訪部門的職責,也是全院各業務部門的共同任務,既要明確分工,又要互相配合。作為檢察機關的信訪部門,應切實承擔起自己的職責,同時各業務部門也都有責任承辦一部分與其業務相關的控告、申訴案件,並且要通過辦理信訪案件來檢驗辦案質量,總結經驗,提高工作水平,促進自身業務的開展。
對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要按“歸口辦理”的原則,分別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有的可以採取“搭橋引線”的方法,協助落實主辦單位。
檢察機關信訪部門是檢察院的檢察業務部門之一,它的具體任務主要有五條:
第一,統一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對涉及刑事問題的控告、檢舉、申訴、自首等,要進行登記,採取轉辦,催辦、自辦、聯辦等方法,落實處理。
第二,直接查處一部分控告、申訴案件,主要有五類: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及免予起訴決定,雖經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再申訴案件;2.刑滿釋放人員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雖經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再申訴案件;3.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訴案件;4.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部分需要立案前調查的控告案件及部分需要初步調查的申訴案件;5.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案件。
第三,積極宣傳法制,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參與綜合治理。重點是對那些隨時可能釀成惡性事件和出現嚴重後果的來信來訪,進行教育疏導,提供法律諮詢,指出解決糾紛的正確途徑和法律程式,妥善解決矛盾,防止事態擴大和惡化。
第四,綜合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向上反映,對信訪中發現的重要犯罪線索,要及時提供主管部門處理。向院領導或上級反映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一個時期內的信訪動態;2.有關執行政策、法律中的情況和問題;3.反映突出的、典型的案例;4.結合辦案工作反映有關幹部在法紀、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5.配合“兩打”,及時提供重大犯罪線索,反映鬥爭中的問題。總之,情況反映工作要從形勢出發,緊密配合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進行。當前,要注意反映打擊刑事犯罪和打擊經濟犯罪鬥爭中的新動向,反映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如農村中侵犯“兩戶一體”的問題,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違法犯罪和破壞活動情況,第一戰役中不服判刑的申訴情況,政法幹警執法犯法等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院要辦好信訪簡報,分、市院以上的單位都要建立重大信訪情況報告制度,對信訪中反映的信息及時地進行綜合分析和反映。
第五,對下的業務聯繫和指導。上級信訪部門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掌握業務工作開展情況,組織交流辦案經驗,加強業務工作上的指導,以便正確地執行政策和法律。下級信訪部門在工作和辦案中遇有阻力時,應給予指導和支持,必要時應派人協助辦理。由於依法辦事而受到打擊報復的同志要堅決予以保護。
建立、健全信訪機構,配備信訪幹部。
自1979年以來,整個檢察系統平均每年都要受理信訪100萬件次。當前,信訪工作的任務仍然是很繁重的,這種狀況短期內很難改變。現在的情況是,非業務的信訪比例減少,新案的申訴和屬檢察業務範圍以內的控告、檢舉都有所上升,重複信訪比重仍然很大,許多問題長期未能得到解決,信訪案件的自辦率和辦結率都比較低,這同機構不健全,人員素質差有重要關係。各地要按照1984年8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長會議精神,繼續落實高檢發(信)6號通知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院要儘早把信訪(控告申訴)處建立、健全起來,原來沒有的要設定,撤銷的要恢復。分、市院要建立獨立的信訪機構。人口多、信訪量大的縣、區院也應設信訪機構,其他的應配備專職幹部。要進一步充實和加強信訪幹部隊伍,迅速改變目前不適應工作需要的狀況。
信訪幹部的配備,要符合幹部“四化”的要求,要保證工作、任務的需要。信訪幹部應有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事業心;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民眾工作的經驗;還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信訪幹部要按照條件任命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等法律職務。
建立、健全信訪機構,建設一支與任務相適應的幹部隊伍,是做好信訪工作的組織保證。各地要切實予以解決,並請於1985年6月底以前將落實情況向高檢寫出專題報告。
要加強領導,積極開展信訪工作。
各級檢察院要把信訪工作做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業務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督促檢查,要有領導分管。當前,許多檢察院信訪部門的工作條件和物質條件都比較差,各級領導都要關心支持,認真予以解決。對民眾來信來訪提出的重大問題和疑難案件,檢察長要親自過問,具體指導,切實解決。
要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在多年信訪工作的實踐中,各地已經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登記、接待、轉辦、催辦、查辦、結案、統計、歸檔等制度。對那些不適應工作需要的部分要進行認真研究,加以改革,沒有建立的要儘快建立起來。當前,需要著重抓好崗位責任制,檢察長接待來訪、批閱來信制度,信訪情況反映制度,重大信訪案件請示報告和查辦制度。
處理來信來訪要注意工作方法。信訪案件的特點是案情比較複雜,幾經周折,拖的時間比較長,經手人員、單位比較多。因此,一定要依靠黨委和各方面力量,採取多種方式方法,積極而又慎重地辦好信訪案件。尤其對重大、疑難案件,僅由信訪部門單槍匹馬、孤軍作戰是不行的。有的要同院內有關部門協同辦,有的要與主管單位結合辦,有的要上下一起動手辦;能夠協商解決的就協商解決,必須運用法律手段的,一定要按辦案程式,依法辦事。總之,要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法,爭取最終解決問題。
當前,經濟體制的全面改革將逐步展開,打擊刑事犯罪和打擊經濟犯罪的鬥爭正在深入發展。在新的形勢下,如何開創信訪工作的新局面,需要進行新的探索,要通過實踐,逐步走出一條適應經濟改革和“四化”建設新形勢的、更好地為廣大人民服務、符合加強法制建設的新路子。各地要通過整黨,通過認真總結幾年來信訪工作的經驗教訓,切實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我們相信,在各級黨委和各級檢察院的領導下,在有關部門及廣大人民民眾的支持下,經過全體信訪幹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夠做出新的成績,在開創檢察工作新局面中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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