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最終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一詞據說是在法蘭西斯·巴林爵士於1797年出版的
Observ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ank of England一書中套用的,是指在商業銀行發生資金困難而無法從其他銀行或金融市場籌措時,向
中央銀行融資是最後的辦法,中央銀行對其提供資金支持則是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否則便是發生困難銀行的破產倒閉。現在是指在危機時刻中央銀行應盡的融通責任,它應滿足對
高能貨幣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
貨幣存量的收縮(《
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當一些商業銀行有清償能力但暫時
流動性不足時,中央銀行可以通過
貼現視窗或公開市場購買兩種方式向這些銀行發放緊急貸款,條件是他們有良好的
抵押品並繳納懲罰性利率。最後貸款人若宣布將對流動性暫不足商業銀行進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緩和公眾對現金短缺的恐懼,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採取行動。
演變和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集中圍繞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傑特原則在現代金融市場條件下是否依然有效這兩個基本命題展開。
必要性
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最後貸款人為現代銀行系統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現
銀行危機時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銀行的倡導者否認政府部門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必要性。認為
銀行恐慌產生的唯一理由是對銀行系統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
自由競爭的市場就會產生一個防恐慌的銀行體系。塞爾金(Selgin,1988、1990)認為最主要的兩個限制:一是美國對全國範圍內設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對商業銀行系統自由發行貨幣的限制。前者可以實現資產的多樣化投資,可以防止資產相對價格下跌而引發的銀行危機;後者可以允許商業銀行隨時滿足私人對貨幣的需求。
同時認為,在自由銀行體系下,由
不完全信息產生的傳染性
擠提的情況不會發生,因為在
活期存款的契約中已經包含了所有詳細的信息。他們同時認為,票據清算所能夠解決存款類銀行中存在的
信息不對稱問題。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認為,19世紀產生的票據清算所,其結構類似於由所有銀行組成的
卡特爾組織,建立了一套共同發行貨幣的體系,使公眾難以區分每個成員銀行的弱點,它通過發行貸款證書來治理恐慌,這種貸款證書類似於黃金的替代品。同時,限制存款轉化為現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認為這種限制類似於提供一份
期權,在這份期權中,銀行保留了延期兌付到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力,作為補償,銀行將支付延期兌付的利息。
承擔主體
中央銀行並不是唯一的最後貸款人。除了中央銀行之外,其他機構也可以成為最後貸款人(Timberlake,1984;鮑德,Bordo,1986;費雪,Fischer,1999),如美國的
財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團都承擔過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財政部和
外匯管理局等都曾對出現危機的銀行進行援助,成功執行最後貸款人職能。
Goodhart指出,當一國出現系統性問題時,除非這些系統性問題只包括一小部分潛在損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么央行可以獨立解決,否則應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和央行共同解決。在大規模的系統性危機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認為應該由政府來買單,同時政府也有權決定社會各方怎樣對付危機和由誰來承擔損失。
操作方式
關於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兩種爭論:通過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
流動性(貨幣觀點),還是通過
貼現視窗或直接貸款給個別金融機構(銀行觀點)。
貨幣觀點認為,應急性的流動性供應只能通過OMOs向整個市場提供。古德弗蘭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鮑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認為LLR的操作只能通過
公開市場操作,以此提高對
高能貨幣存量進行補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
金融機構貸款或貼現將使一些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不能受到市場的懲戒,容易引發商業銀行的
道德風險,扭曲其行為決策。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已經提供了向
私人部門信用融資的有效途徑,同業市場能充分考慮
流動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同業市場獲得流動性支持。因此,對個體銀行的具體干預既違反市場化原則又沒有必要。Kaufman也認為,除非是央行對銀行的清償力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否則對個體銀行的幫助是沒有必要的。他強調了對個體救助的
負外部性:不僅會產生道德風險,而且監管當局還會面對政治壓力和監管俘獲,從而增加更大的負外部性。Kaufman同時擴展了LLR的內涵,認為LLR應該要防止資產的折價出售,因為這樣會造成實際財富的損失。他認為,雖然金融市場發展很快,而且變得非常有效,促進了
流動性機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盤和折價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均衡的
資產價格不受暫時流動性的影響。
銀行觀點認為,最後貸款人只能是向個別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無流動性但有清償力的銀行會由於同業市場效率低下、不能從其他銀行借得款項而發展為無清償力的銀行。最後貸款人向市場提供資金支持會導致
準備金供給總量的增加,而向單個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則不會導致準備金增加。費雪(1999)則認為最後貸款人既可以向市場也可以向單獨機構提供貸款。
Hirsch首次把
中央銀行看作是解決因信息不完備而導致的
市場摩擦的一種手段。他認為,中央銀行具有的LLR功能類似於提供了一種保險,這會降低私人冒險的成本,但同時會刺激銀行的
道德風險。同時,LLR給予的監管當局非正式的酌情權又可能導致監管同盟的出現。另一方面,如果
存款者認為大銀行不會倒閉,那么抵制公共部門管理的策略將會鼓勵銀行進一步集中。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利於效率的提高。Hirsch強調最優的辦法是根據整個
金融體系的特徵適時調整
中央銀行的職能。
援助對象的標準界定
古典最後貸款人理論的LLR援助對象非常嚴格地限制在出現暫時
流動性不足的金融機構。但在LLR的實踐中,金融危機的複雜性使得LLR的援助對象逐漸突破古典流動性界限。因此,一些經濟學家認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
索洛(Solow,1982)認為無論銀行是否到了無法償債的境地,當出現
銀行危機時,最後貸款人都應進行援助。以美聯儲為例,當美國某個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將要倒閉時,會引起人們對整個
金融體系的
信任危機。美聯儲既然對整個金融體系負責,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它就必須援助陷入危機中、甚至
資不抵債的銀行。索洛也承認,這種做法會產生某種
道德風險,鼓勵其他銀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風險,而公眾也失去了監督金融機構的熱情。
第一,中央銀行在LLR必須行動時,要區分商業銀行到底是
流動性危機還是
清償性危機問題是不太現實的。商業銀行向LLR申請援助時,存在潛在的聲譽損失成本,因為即使是流動性不足的銀行,如果
向中央銀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業市場上已經不具有
融資能力,從而被懷疑有清償力問題。因此,向中央銀行借款無需考慮是否是流動性問題還是清償力問題,只要有足夠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於商業銀行在生產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讓處於困境中的機構破產,有價值的、難以替換的“客戶—銀行”關係將會失去,保持這些關係的
社會利益超過這樣做的成本。
第三,因為大銀行的破產將毀掉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所以大銀行即使沒有償付能力,LLR也只有貸款。
考夫曼(Kaufman,1990)認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觀點低估了最後貸款人過度援助的風險,這可能會導致面臨危機的銀行增加在未來對更大援助的需要。他們也忽視了由於最後貸款人延遲讓無償付能力的機構停業,會招致額外的
損失及增加最終解決問題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沒有意識到最後貸款人可以通過
公開市場操作而不是
貼現視窗貸款來完成其職能。事實上,藉助公開市場操作也可以滿足最後貸款人對
高能貨幣的緊急需求,因而不必擔心如何援助個別的危機銀行。由於真實經濟活動和總體經濟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對
貨幣存量的衝擊,最後貸款人就不必害怕個別經營不善的銀行發生倒閉。
古德哈特和黃(Goodhart & Huang,1999)認為,一家銀行的倒閉會引致金融不穩定,市場主要表現是恐慌,此時很難預測
存款人的行為,
貨幣政策操作容易失誤。當一家銀行向最後貸款人尋求
流動性支持時,最後貸款人很難有時間準確判斷這家銀行是否有清償力。如果最後貸款人向這家銀行提供了貸款援助,而是事後的事實證明這家銀行是無清償力的,則最後貸款人必然要承擔財務和聲譽方面的損失。因此,最後貸款人對出現危機的銀行究竟進行救助還是
破產清算,還需謹慎的判斷。他們通過建立最後貸款人
道德風險模型認為,在單一時期模型下,即在銀行倒閉的機率、最後貸款人救助的機率和風險機率既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是否實施救助取決於銀行規模的大小;在動態和跨時期模型中,即各種機率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實施救助取決於對道德風險和傳染性風險的權衡。如果關注道德風險,最後貸款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實施救助;如果關注
系統性風險,則最後貸款人有動力進行救助,由此產生的整個市場的均衡風險會較高。
最後貸款人的資金來源
除央行儲備外,政府財政也是最後貸款人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認為,向一家清償力不明的危機銀行提供貸款,可能會因抵押品價值低於貸款價值而使
中央銀行蒙受巨大損失,造成
資產負債表惡化,減弱中央銀行實施
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因此,許多國家中央銀行不願單獨承擔這種風險,通常會要求政府財政對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給予擔保。實際上,為了維護
經濟穩定,財政部門通常比中央銀行有更大的積極性。如果某些銀行喪失
清償能力,即使在中央銀行不注資的情況下,政府也會根據其他標準參與注資,儘可能避免其破產。
道德風險問題及防範
最後貸款人的過度援助容易導致金融機構
道德風險,且大銀行相對於
中小銀行更為明顯。因此,通過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組織
私人部門參與救助、實施“建設性模糊”救助條款、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於緩解這一問題。
考夫曼(1991)、諾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認為最後貸款人對銀行的援助會產生兩個負面影響:一方面,救助促使銀行經營者和股東為獲得更多的救助補貼而去冒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最後貸款人向倒閉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和業績的積極性,並且由於救助是對所有存款人提供隱性保險,這也會削弱銀行同業監督的積極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認為,這種
道德風險在大銀行身上表現得更為嚴重。大銀行較
中小銀行具有更大的系統性影響,其經營失敗對
金融系統的安全有著更為嚴重的威脅,因此政府和公眾都不希望其倒閉,於是大銀行往往成為監管寬容的對象。那些自認為規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銀行相信在發生
流動性不足或出現其他問題時,最後貸款人肯定會提供資金援助,因此他們便放鬆
風險約束和危機管理,而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同樣的原因也使得
市場約束力量減弱,因為
存款人知道一旦銀行陷入困境,政府不會任其破產,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損失。於是他們失去了監督銀行的動機,也不在銀行從事過度冒險行為時通過提取
存款進行市場約束。在很多新興
市場經濟國家,當大的或與政治有聯繫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政府便成為解決問題的後援,最後貸款人向經濟中投放
基礎貨幣,通過
貨幣乘數作用,將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從而引發
通貨膨脹。
漢弗萊(1985)認為,在現代
金融環境下,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等於向市場提供了一個促使資金加速抽逃的信號,這反而會加劇
銀行危機的發生。同時,銀行經營者為在短期內獲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貸款高利息,會追求更高的風險。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納西(Prati & Schinasi,1999)認為,在實踐中對個別機構的緊急貸款並沒有徵收比
市場利率更高的利率,
銀行同業市場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
賈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過組織
私人部門參與最後貸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決
道德風險。
中央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組織有富餘資金的銀行向缺乏資金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扮演最後貸款人的主要銀行承諾在危機時期向問題銀行提供
信貸,以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但古德弗蘭德和拉克爾(Lacker,1999)認為,這種
信貸行為必須是
帕累托改進,中央銀行不能強迫其他銀行提供信貸。如果中央銀行迫使其他銀行提供貸款,或以過於偏護危機銀行的條件提供貸款,則
私人銀行提供貸款支持實際上是對倒閉銀行的補貼。在充滿競爭的金融市場中,資金富餘的銀行相對於危機銀行具有競爭優勢,
中央銀行勸說優勢銀行幫助自己的競爭對手擺脫困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
道義勸告、規則力量和合作意識的培養是中央銀行在協調銀行間援助時的重要職責。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設性模糊”的最後貸款人概念,指最後貸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職責的可能性,即最後貸款人向其他銀行表明,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後貸款人不一定提供資金支持。由於銀行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對象,從而對銀行形成一種壓力,使其謹慎經營。“建設性模糊”要求最後貸款人從謹慎角度出發,關於是否、何時、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支援的預先承諾應該停止。在做出決策時,最後貸款人要嚴格分析是否存在著
系統性風險。如果已經存在,應考慮應對系統性傳染的最優方式,儘量減少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的負面影響。
克勞科特(Crockett,1996)認為“建設性模糊”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迫使銀行謹慎行事,因為銀行自己不知道最後貸款人是否會對它們提供資金支持;二是當最後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銀行提供援助時,可讓該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共同承擔成本。管理層會意識到一旦銀行倒閉,他們將會失去工作,股東將失去資本,因此
道德風險會大大減少。實踐也表明,“建設性模糊”可以直接約束或間接鼓勵銀行的經營者和股東謹慎行事,提高自我防範風險意識,增強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
建設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賦予危機管理機構過大的自由決定權,而自由決定權會帶來時間持續性問題,如開始最後貸款人認為不向危機銀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較有利,但事後又覺得向銀行提供資金援助可能更為恰當。因此,伊諾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認為,可通過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辦法來評判最後貸款人在處理個案時的自由決定權。
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
隨著經濟
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與國之間的資本與貨幣一體化,金融危機超越國別的限制在世界範圍內傳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範圍內尋找最後貸款人的問題進入了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視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這一問題變得尤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認為,“世界經濟中心”應當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費爾南德布勞德爾假設世界經濟具有一定的地理範圍,“並且總有一個以占主導的城市和城邦(即經濟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為代表的極或中心。在金融危機中,當一國的困難將超越國境時,占統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認為有責任充當其他國家的
最終貸款人”,這是由誰來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最早的理論假說。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由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承擔國際最後貸款人職能比較合適。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IMF雖然不是國際
中央銀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國際最後貸款人的職能,而且會做得很好。他認為,IMF作為危機的借款者,更像一個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發行
基金份額建立資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員國貸款;作為危機的管理者,它可以組織和協調危機中的成員國,募集更多的資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
國際清算銀行(BIS)可以行使這一職能。被稱為“中央銀行家的俱樂部”的國際清算銀行一向積極推動中央銀行之間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於各國
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通過國際清算銀行經常會面商談,保持著經常的聯繫,這一安排比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更為及時,並且沒有附加條件。但它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僅限於其成員國之間,與
開發中國家基本無緣。而開發中國家的金融危機較
已開發國家普遍,因此,國際清算銀行的這種援助是有限的。
歐盟最後貸款人
隨著跨國
金融服務的不斷擴展和各國
金融系統的不斷融合,歐盟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不斷增強,歐洲各國的金融系統性關聯更加緊密,隨之而來的金融風波也將會影響更多的成員國,尤其是如果一個包含數個持牌銀行,並且在數個成員國中開展業務的泛歐銀行集團發生流動性衝擊,必然會系統性地牽連到各國金融市場以及整個歐洲金融系統。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當系統性金融風波影響不止一個歐盟成員國時,如何實現最後貸款人功能問題。他們認為,對銀行集團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有幾種可選的協調模式:
第一種模式依賴於詳細的事先安排,被認為是“
北歐模式”。這個模式是北歐
中央銀行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適用於
銀行危機發生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北歐國家中運作。一旦發現危機,將由相關中央銀行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即危機處置小組。在對銀行集團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的領導下,危機處置小組集中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和潛在系統性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還集中與銀行業管理層進行聯繫。該小組還負責向各箇中央銀行決策機構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危機的系統相關性信息,受影響的銀行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確各央行間意見的分歧,目的是讓每箇中央銀行都能了解情況,決策協調。這個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可以使中央銀行間的信息和分析不對稱最小化,以減少“
囚徒困境”的發生。
第二個協調模式是“監管模式”。因為
新巴塞爾協定的實施將增強
並表監管者的
協調職能,相對於其他
中央銀行,並表監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銀行可以承擔協調職能,這也暗示了某箇中央銀行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來說對銀行集團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這個模式需要更多地考慮集團範圍內或歐盟範圍的(同國內相比)償付能力和
系統風險。正如並表監管者的作用一樣,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該國中央銀行對管轄範圍內的銀行業集團行使一定的“聯邦(federal)”職能。
第三,各國中央銀行承擔的義務,包括信息交換和在現行運行制度結構下對政策措施進行協調。
第一貸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決
主權債務問題的一個政策干預機制——IMF的第一貸款人職能,來解決國際間
資本流動的結構性缺陷。IMF成員國應事先制定“債務餘額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這種債務餘額制度意味著參與者的積極的承諾,不僅是國家,也包括IMF。IMF應在事先(即國家能進入金融市場時)而不是在危機後,就和國家一起建立調整計畫(項目),採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債務惡化。IMF項目及其實施要讓人相信這個國家能以“風險觸發”利率,或低於“風險觸發”利率迅速重新進入市場。這是
IMF貸款的一種適當的催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