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某些國家是市場經濟國家,某些企業是市場經濟企業,自然會引來一個問題:什麼是市場經濟?什麼是標準的市場經濟或說什麼是市場經濟標準?否則,怎么會得出某些國家是或不是市場經濟國家的結論?
事實上,有人承認也有人否定存在市場經濟標準。承認者和否定者都有各自理由。在這裡,我們可以接受國際貿易中因
反傾銷提出的一個命題,即市場經濟標準是存在的;但同時也認為市場經濟標準是相對的。
我看到,被公認的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其
經濟制度是有差異的。沒有人會斷言,某個國家是市場經濟標準國,凡與之有差異者就不能算市場經濟國家。各國基礎不同,傳統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市場經濟的形式甚至部分內容也必然會不盡相同。但是,差異並不能證明市場經濟標準不存在,從差異而否定市場經濟標準存在是不正確的。市場經濟作為人類歷史上一種經濟制度,產生於近代,繁榮於現代,與歷史上的
自然經濟不同,也與計畫經濟不同,當然有其內在規定性。這種內在規定性是存在於各個發展階段不同的市場經濟國家之中的共性。
從形形色色市場經濟國家中,找到共性,樹起一個框架,將有助於我們在
反傾銷中來判斷,到底哪些國家是市場經濟國家,哪些國家還不能算是市場經濟國家。承認市場經濟有一定標準是正確的,但把這個標準絕對化、簡單化也是不可取的。這個市場經濟標準的框架,不是絕對的,不是一個點,也不是一條線,而是在市場經濟基本特徵基礎上建立的區間,是一個允許有一定差異和偏離存在的狀態區間,是一個以各國市場經濟的共同性為主、差異性為輔而形成的一個豐富多彩的市場經濟狀態區間。
(一)從美國、歐盟、加拿大反傾銷相關法規看市場經濟標準
美國商業部所指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不按
市場成本和
價格規律進行運作的國家。它對市場經濟有六個法定要求[19U.S.C—1677(18)]或說具體標準:一是貨幣的可兌換程度;二是勞資雙方進行工資談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設立
合資企業或外資企業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對生產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對資源分配、企業的產出和
價格決策的控制程度;六是商業部認為合適的其他判斷因素。此外,
美國商務部還特別關心出口國的出口管理: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對該企業的出口活動進行控制。包括:(1)對各個企業的經營和出口許可有關的限制規定;(2)任何對企業減少控制的立法;(3)政府其他任何減少對企業控制的措施。二是在事實上,政府是否對該企業的出口活動進行控制,商務部通常要考慮以下因素:(1)
出口價格是否由政府確定或須由政府同意;(2)出口商是否有權協商契約條款並簽訂契約或其他協定;(3)出口商在選擇管理層時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權;(4)出口商在分配利潤和彌補虧損上是否有獨立的決定權。
歐盟在1998年頒布了905.98號法令,允許
中國應訴企業在
反傾銷調查中申請
市場經濟地位,同時規定了五條判定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一是市場經濟決定價格、成本、投入等;二是企業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三是企業生產成本與金融狀況,不受前非
市場經濟體制的歪曲,企業有向國外轉移利潤或資本的自由,有決定
出口價格和出口數量的自由,有開展
商業活動的自由;四是確保破產法及資產法適用於企業;五是匯率變化由市場供求決定。
加拿大在對非市場經濟問題的調查中,明確包括五方面:一是政府部門在經濟政策、經
濟管理活動中發揮的作用是否不干擾市場經濟正常運行。這包括政府定價的比重、結構、產品分布和報價程度的影響判斷,國內產品及服務的定價機制,產品生產和提供服務的計畫管理和市場限制的情況,對國內及國際貿易管理的情況,以及政府機構和職能進一步改革情況等。二是政府部門對企業在生產、銷售、採購等方面是如何管理和管制的,對
企業融資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三是在國際貿易方面,政府決定
外貿企業可進行對外貿易的條件、程式,政府對進出口產品配額、價格的指導和管制等。四是國有企業的市場化程度,包括企業所有制形式,
國有企業改制的時間與完成方式;政府控制的國有企業中,要素價格包括原材料、能源、
勞動力成本以及產品數量、價格是如何確定的;企業的資金管理、業績管理、利潤分配、勞資關係以及貸款的獲取方式等情況。五是利率在不同企業、不同產業和內外貿不同部門中是否有差異,匯率對
出口商而言是否市場形成,企業換匯及存匯方式是否有自主權等。
可以看出,歐美等國對市場經濟標準的法律規定,是根據
反傾銷中影響公平貿易因素而歸納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雖然美國與歐盟以及加拿大提出的市場經濟標準有一定的區別,美國直接提出國家的市場經濟標準問題,而歐盟和加拿大主要是講企業和行業的市場經濟標準問題。但可以看出,這種區別只是表面上的,就其內容而言,涉及的問題是相同和相近的,實質上是一樣的。這些標準構成了一個體系,不是單獨使用的。歐美等國不是只根據某一條來下判斷,而是將圍繞所有這些標準的調查結果綜合起來,判斷企業或產業是否達到市場經濟的臨界水平,得出和認定該國或該行業、企業是否已經具有市場經濟的條件的結論。當然,在具體處理
反傾銷案件時,與哪一國家打官司還是要針對當事國標準來抗辨。
(二)市場經濟五大因素
根據現代經濟理論對市場經濟的主要概括,從國內外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和現實出發,借鑑美國、歐盟、加拿大反傾銷對市場經濟標準的法律規定,我們認為在對什麼是市場經濟國家上,有五方面特別重要,也可從中概括出五條帶共性的標準。
1.政府作用問題
歐美等國關心的問題有:政府對自然資源、資本和人力資本資源的占有、分配與控制問題,政府對國民經濟運行的控制和管理許可權問題,政府對生產(誰來生產、生產多少、多少,為誰生產)的控制(涉及企業的
產權制度、利潤分配與破產機制)問題,政府對國際和國內貿易的控制問題,政府對中介組織的控制(如商會和行會)問題等等。歸根到底,是資源由政府配置還是
市場配置?資源的使用和定價是市場決定還是政府決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護
經濟主體在經營方面的自主權利,是否對企業有不公平的對待?這些問題用一句話講,是政府作用問題,或更準確地講,是市場經濟中的政府作用及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問題,我們將這一條概括為“政府行為規範化”。
2.企業權利與行為問題
美國商務部關心企業的產出數量和
價格決策有沒有政府介入,企業有沒有自主的經營和出口權,有沒有選擇管理層、分配利潤和彌補虧損上獨立的決定權,有沒有協商契約條款並簽訂契約的自主權,尤其關心出口企業的這些權利。歐盟同樣關心企業決定
出口價格和出口數量的權利,關心企業有沒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關心企業是否有融資和向國外轉移利潤的權利,有沒有開展
商業活動的自由權。加拿大政府有關機構除關心上述方面外,還關心企業所有制形式及
國有企業改制情況等。歸根到底,他們關心企業在產銷活動中,行為是市場化的還是行政化的?概括地講,這一條要害是講企業權利和行為,我們概括為“
經濟主體自由化”。
3.投入要素的成本與價格問題
美國商務部關心一國政府對資源分配的控制程度,關心產品投入是否以市場價格支付;歐盟關心市場能否決定投入要素的價格,關心企業成本的真實性;加拿大政府有關機構關心國有企業要素價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勞動力成本以及產品數量、價格是如何確定的。總之,
歐美等國對企業投入方面的
生產要素如原材料價格、
勞動力工資等是否是市場價格,都是很關心的。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因為
投入品價格關係到產出品成本,直接影響產品價格,這與
反傾銷是直接相關的。因此,任何進口國,對出口國的產品,都會特別關注其成本的真實性和其價格形成的規則。這可歸結為“生產要素市場化”。
4.貿易問題
歐美等國關心貿易活動包括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中,交易活動是自由的還是被壓制的?市場基礎設施和市場立法及司法是否健全?市場中介是否具獨立性?起什麼樣的作用?貿易政策中的企業定價是否是自主的?政府是如何管理出口和出口企業的?企業是否有
商業活動的自由?總之,關心貿易環境與條件,我們概括為“貿易
環境公平化”。
5.金融參數問題
歐美等國特別關注反傾銷的被調查國利率和匯率是否由市場形成?本幣是否可兌換或可兌換程度?利率在不同企業、內貿、外貿部門、不同產業中是否有差異?企業金融狀況是否不受非
市場經濟體制的歪曲?企業是否有向國外轉移利潤或資本的自由?企業換匯及存匯方式是否有自主權?等等。概括地講,他們關心利率和匯率這兩大金融參數的形成和適用範圍中的公平性,進而涉及這些參數形成基礎即
金融體制的合理性問題,這裡將歸納為“金融參數合理化”。
顯然,以上概括的判斷市場經濟標準的五大因素,是在我們對
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現實認識和理解的基礎上,在充分吸收歐美和加拿大
反傾銷要求而提出的市場經濟標準基礎上,緊緊圍繞公平貿易角度提出來的。我們認為,將這五條作為衡量市場經濟標準進行比較和討論,便於直接與歐美國家對話,是務實的做法。
當然,將這五大因素作為判斷標準,與國內學術界對市場經濟或市場化的分類是有區別的。有的專家強調市場經濟是由三大產業組成,因此要分成三部分來衡量;有的專家強調市場經濟是由七大類市場組成,因此可分為七部分來衡量;還有的專家強調市場經濟應從政府、企業和市場三大因素入手進行衡量,等等。各種不同分類,都有其存在理由。正如我們在剖析一頭大象時,首先面臨如何分解?是頭、身和腿的因素結構,是呼吸系統、神經系統、骨骼
肌肉系統組成?還是因關注環境,重點從內因與外因兩大部分進行歸類等等。分類直接會得出相應的因素指標。我們認為重要的是,要從研究的目的出發來進行分類。如果是市場專家專業所用,自然強調市場分類指標;如果是理論研究,則會看重全面性;而如果運用於
反傾銷,當然要注重當事國的問卷要求和相關法定指標。正因為我們是從反傾銷的實用角度進行市場經濟研究,因此我們就從反傾銷的重要當事國的標準中歸納出“五大因素”,以此作為討論的基礎。顯然,五大因素選擇有兩大特點:一是不強調市場經濟的完整性,而突出分類指標的標誌性,即把市場經濟中對貿易影響最大的五因素,作為判斷的標誌性指標,進行綜合分析。二是不強調按市場經濟理論的邏輯性為分類,而是強調與公平貿易相關的針對性問題來分類和應對。
(三)“政府行為規範化”和“
經濟主體自由化”的進一步分析
下面,我們以“政府行為規範化”和“經濟主體自由化”這兩條標準,來深入地討論因素標準的含義和基本特徵。
“政府行為規範化”的要求是,政府管理體制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處理與市場和企業的關係。概括地講,就是一國資源主要是政府行政性配置還是
市場手段進行配置?歐美等國有關市場經濟標準並不要求通過理論模型或是一個
完全競爭的放任性經濟來對各國做出判定,他們也承認當今世界上市場經濟有許多不同的形式和特徵。
在現實中,“政府行為規範化”往往是用“政府規模和干預程度”近似地表述。大家關心的是: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是要發揮作用還是不要發揮作用,發揮的作用大點好還是小點好,即
大政府還是小政府好,強政府還是弱政府好?核心問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以亞
當.斯密為代表的
古典經濟學強調小政府,強調市場的完全自由化;
凱恩斯理論則強調大政府,認為完全自由並不能達到
供求均衡,政府干預經濟才能擴張
有效需求,實現供求均衡。就現代市場經濟而言,薩繆爾森的新古典綜合理論成為主流意見:就是政府要與市場相結合,政府要在
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上,發揮自己的組織和引導作用。在這裡,政府通過對經濟的干預進行資源的再配置成為資源市場配置方式的必要補充。按薩繆爾森的觀點,政府的作用:一是確立法律體制;二是決定巨觀經濟穩定政策;三是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
經濟效率;四是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合理機制。政府要少干預市場,少干預企業,但也不能放棄提供
公共品和追求健康經濟環境的責任。當今社會,沒有一個
經濟體是純粹的(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更沒有政府全部包乾的市場經濟經濟體。共同的認識是,要減少政府過度干預,要防止壟斷,要促進競爭,要實行法制。
但對不同國家、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經濟問題而言,政府對經濟的作用大還是小是有區別的。對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一些政府對經濟
直接干預的作用小了,但對經濟間接影響的作用大了。同時也存在另一種情況:一些政府仍保有多一些的國有資本,對產業政策有多一些依賴。比如,美國和英國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比日本和北歐國家更多一些,而日本和法國則對
指導性計畫和產業政策有較大的認同。對於中國這樣一個
轉軌國家,儘管通過改革與開放,將原來計畫經濟下的
政府職能進行了大的調整,將全面的經濟干預變為重點干預,並從制度上強化尊重和保護企業在經營方面的自主權利,越來越公平地對待各種所有制類型企業。但事情的另一方面是,為了將來政府作用小,2003年4月以後,必須要求政府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沒有政府對改革的領導和對市場發展的支持,
市場經濟體制是建立不起來的。儘管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都存在政府適度干預和市場自由運行的結合,但政府作用大小和對經濟的干預程度強弱,是有差異的。這種差異是正常的,是處在市場經濟不同階段的對應表現形式。
所有的政府行為都涉及管制。如果政府管制超過必要的程度,勢必會影響市場的有效性,最終導致在保護一部分人利益的情況下,很大程度地影響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和權利,並使整個經濟自由性受到傷害。但有些必要的管制是不可或缺的。因為這些必要的管制一方面可以保護社會集團、國家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推動社會進步,確保人們可以自由地享受其勞動成果。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範圍和程度的合理性判斷,以及推廣到不同國家時對差異性區間的界定,是測度市場經濟標準的理論基礎。
“
經濟主體自由化”的要求是,在市場經濟中,企業(這裡也包含各類經濟主體,下同)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是獨立的
經濟實體,產權關係是明晰的,經營管理、貿易和經營的決策是獨立的和自主的。同時,企業在資源(資本、勞動、土地和企業家)配置方面和在市場交易中,其價格、產量、利潤和進出口等方面,是按照市場規則、市場供求來考慮和決策的,不是根據政府要求來決策的,企業行為也是市場化。“經濟主體自由化”,有助於企業提高效率和自己承擔風險,有助於實現社會範圍內資源配置的合理化。正因為此,企業的自主性和行為的市場化,成為判斷一個國家是否是市場經濟的標誌。也正因此,我們理解並贊成歐美等國在市場經濟標準方面,對企業市場化的種種標準。
當然,“
經濟主體自由化”的測度,是複雜的,有難度的。我們看到,在不同時期,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企業的市場經濟標準是變化的。就企業產權、管理模式和行為而言,並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
企業組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多種形式的。特別是國有企業存在情況是不同的,各市場經濟國家對國有企業管理模式也是不同的。據世界銀行統計,到20世紀80年代初,國有企業占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平均在10%,占全球總資本的份額則為35%。我們應按照一定標準,判斷各類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市場化程度,並據此判斷國家市場經濟程度。我們要允許這些標準有一定彈性,有一定區間,不能過於機械。比如,我們不能說,20世紀90年代的英國是市場經濟國家,20世紀70年代工黨執政時期,國有化程度高峰時就不是市場經濟國家;也不能說美國政府把國有企業的大部分出租給私人
壟斷組織的方式是市場經濟的,而義大利政府通過國家級控股公司對企業進行層層參與、逐級控制的模式就不是市場經濟的。事實上,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法國、義大利等
西歐國家積極推進“國有化”運動,通過
直接投資興辦、購買或沒收以及國家持股參與等形式建立國有企業,從而形成了各個國家規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異的國有經濟體系。1972年,國有企業占本國全部
資產總額的比重,英國為29%,法國為33%,義大利為30%,
聯邦德國為30%,日本到20世紀80年代初也達到35%左右。
(四)市場經濟標準的絕對性與相對性
我們認為,市場經濟標準應是絕對性和相對性的辨證統一。
從歐美等國反傾銷的市場經濟標準中歸納五大因素,這本身意味著我們承認存在著市場經濟的標準。任何一個國家,我們都可以用這五大因素標準加以衡量,來判斷其是否是市場經濟國家。但另一方面,這五條標準本身是大體上的,粗略的,有差異區間的,有彈性的,有變化的,現實中不存在100%的市場經濟國家。
一些支持絕對標準論的專家認為,為了達到一個統一認識,為能做出統一結論,即使實現中沒有純粹的市場經濟,理論上也需要100%為完全的市場化標準,以0%作為完全計畫化的標準。否則不同國家的比較也就失去統一的標準,同一個國家的不同領域或不同時期的比較也會發生困難。持相對標準的專家認為,世界上不存在一個100%市場化的國家,只有市場化程度的相對比較及排序,才是有意義的。
我們傾向於這兩種思路的綜合。我們認為,國內專家多把市場化100%作為完全標準,這是一個帶絕對化的理論標準。絕對數值標示清楚明了,一目了然,但絕對化則與現實有差距。用相對位次判斷市場化程度是可行的,相對指標只列位次,簡單易行,理由充分,但這種排序過程中,其實離不開選擇若干指標進行評分這樣的測度過程。可以說,相對位次排列,並不能否認中間過程存在絕對數值的測度;絕對數值的結果,也不能否認甚至還需要再進行相對比較。絕對數值判斷與相對位次排序需要結合和統一起來。
總之,絕對合理的市場化標準是沒有的,但用市場經濟五大因素方面的平均值作為大體標準,則是一種比較實際的帶相對性的標準。有人問:這五條標準本身是否是科學的分類?我們的回答是:這是來自實踐的標準標誌性分類,是運用於特定目的的。我們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公平貿易,如何正確公正地
反傾銷,而不是從理論的完整性出發。我們在追求實現和達致各當事國的共識過程中,在推進公平貿易過程中,相信能夠不斷提高測度工作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