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市場經濟

所謂的完全市場經濟,又稱為自由市場經濟或自由企業經濟,在這種體系下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完全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所引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完全市場經濟
  • 又稱自由市場經濟
  • 改革:私有產權部分地得到確立
  • 形成:價格機制由雙軌變單軌
經濟介紹,巨大的成績,

經濟介紹

經濟學家張維迎在《市場的邏輯》一書里,將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徵概括為私有產權、自由價格、企業、企業家、利潤等關鍵字,並認為“這些是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和隱形的眼睛得以運行的基本制度安排”。其中,私有產權和自由價格又是市場經濟的核心。

巨大的成績

價格機制由雙軌變單軌,價格自由基本形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畫經濟體制的崩潰,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確立經歷了從“有計畫的商品經濟(1984年提出)”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2年鄧小平南巡時提出)”的階段。按照張維迎的研究,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前15年基本上完成了價格自由化的改革,後15年基本完成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產權改革)。
具體到自由價格方面,主要體現為價格體制改革。從改革開放前的政府定價到1984年確立的“價格雙軌制”,再到1988年搞“價格闖關”,直到1992年鄧小平南巡後,政府放開了大部分商品價格,雙軌制變成單軌制。據張維迎的研究數據顯示:在1978年,92.2%的農產品是政府定價,到1993年,87.5%的農副產品收購由市場定價;在1978年,100%的生產資料出廠價格由政府制定,到1993年,81.1%的產品由市場定價。
(2)
國企改革告一段落,私有產權部分地得到確立
在私有產權方面,隨著民營經濟的合法性得到認可和國有企業改革的啟動,私有產權制度終於破除了“全民所有即全民所困”的困局。關於私有產權對於經濟效率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經濟學家諾斯認為,私有產權制度可以使所有者可享受創新的成果,刺激其投資的積極性,是一種最有效率的經濟組織,而私有產權制度也成為西方世界興起的主要原因。
另據經濟學家吳敬璉的研究,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有高達2.5億左右的處於低就業狀態的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中從事工商業。與此同時,約7萬平方公里的農用土地轉為城市用地。生產要素大量向相對高效的部門轉移,有力地支持了中國經濟的高速度增長。這主要要歸功於市場機制下的產權制度激勵。
具體到國企改革,中國的國企改革早期經歷了從放權讓利、利改稅到承包制這樣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此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從1995年的“抓大放小”到1999年提出的“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國企改革出現大規模的私有化浪潮。這股浪潮直到2004年的“國企產權改革大討論”後才被迫中止。國企改革的結果是,來自《中國統計年鑑》的數據顯示,1979年,80.7的工業產值由國有企業創造,非國有隻占19.3%,到2006年,整個工業產值中,國有進展9.7%,而非國有占到90.3%。
市場下的價格自由和私有產權還沒有完全實現
價格改革和產權改革的成果並不意味著中國就建立起了完全的市場經濟體制。比如,在價格方面,仍舊存在著一定比例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這是價格改革不徹底的表現。這一部分主要集中於行政壟斷和基礎設施領域,比如成品油、天然氣、水、電力、電信等的價格。
我國1998年實施的《價格法》第3條就規定,“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巨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這種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被賦予了“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巨觀調控職能(《價格法》第1條),不過事實與良好的目的往往大相逕庭。
以成品油為例,前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曾表示,“如果沒有‘三桶油’,中國經濟早亂了”,似乎對政府定價的“巨觀調控”效果非常滿意。但現實是,政府定價參與巨觀調控的結果非但沒有穩定價格,反而使得市民被迫承受高油價,這種非市場的定價行為加上壟斷體制,完全排除了自由競爭的可能,正在扭曲市場機制。
中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完善
毫無疑問,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經濟成果,主要應該歸功於以自由價格和私有產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體制。但是,2008年金融危機以後,有關“中國模式”(政府主導經濟發展)的提法一度甚囂塵上。中國作為一個從計畫體制下的轉軌國家,政府主導經濟發展具有天然的便利性。“中國模式”也讓政府干預市場的變得理直氣壯。
政府對於市場的干預,從巨觀方面看,一方面通過掌握國民經濟命脈的國有經濟參與“巨觀調控”體現,另一方面則表現為經營城市和投資驅動。關於國企參與巨觀調控的謬誤前文已經有所分析,而城市化則伴隨著農民土地被廉價剝奪的過程,至於投資驅動,正如吳敬璉分析的那樣,靠投資驅動的經濟成長模式,存在一個重大缺陷,是由於投資報酬率遞減規律的作用,為保一定的增長速度,投資率必須不斷提高,與此相適應,消費需求會相對萎縮,造成內需不足
政府對於市場的干預,從微觀方面看,主要表現為由於法治環境尚未形成,各級政府官員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通過直接審批投資項目、設定市場準入的行政許可、管制價格等手段,直接對企業頻繁干預。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政府的“限價”、“限購”行為越來越多。如果將上述政府在非法治環境下的越界行為當成是一種“中國模式”來認可,那么,要么是出於虛榮心,要么就是出於無知。
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在自由價格和私有產權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距離完全的市場經濟體制仍有不小的距離,行政干預與權貴資本主義等反市場因素始終存在,“中國模式”也讓政府干預市場的變得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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