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又稱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是國家為救濟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區別於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外文名:Standard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for urban residents
- 別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 施行國家:中國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指本詞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又稱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是國家為救濟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區別於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標誌。
最低生活標準調整 社會經濟發展是一個動態過程,生活水平也是在不斷變動的,因而最低生活標準也非一成不變。它須依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其調整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隨經濟發展同步調整原則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隨經濟發展同步調整,主要是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因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在相對貧困的基礎上的,當...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
歸納起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一是科學性。保障標準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一定程式,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嚴謹的科學方法而制定。二是統一性。由於一個行政區域(市、縣或區)只有一個保障標準,它適用於本區域內的全體居民,無論其就業與否、身份背景如何,在這個保障標準面前都一視同仁,...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
第六條 本市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洪山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於1500元;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於800元。各區具體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農業、統計、物價等部門,按本辦法第五...
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於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以及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社會力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發揮社會力量在調查評估、就業指導、社會融入、心理疏導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保障標準與保障對象 第九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並隨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變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價指數變動每年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計算,其具體標準應當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市級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由於醫療、教育、住房等情況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專項救助。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標準及專項救助制度,另行制定。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2002年2月11日市政府發布的《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同時廢止。總則 第一條 ...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類人員: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初審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受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服務工作。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對象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應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
無在職人員的家庭的保障對象,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保障救濟(補助)金。所需保障資金由市、區財政按比例負擔。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為單身人員和保障戶家庭中70歲以上的老齡人,其保障標準可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基礎上增加20%。第十六條 對保障對象原發放的救濟(補助)金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實。1、加強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2、加強動態管理,以家庭為單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實行微機操作,提高...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
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審批、享受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工作通知》(勞社部發〔1999〕13號)的規定,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採取的以家庭為單位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第三條 本市城區非農業戶口的...
撫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戶籍關係在我市,並在我市居住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適用本細則。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六條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一)未婚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復員退役軍人以及刑滿釋放、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
第八條 下列家庭或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本市戶籍家庭。(二)本市戶籍困難家庭中的特殊成員。前款所稱困難家庭,是指家庭經濟狀況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特殊成員,是指依靠共同生活...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標準 第八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統計等部門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
第二條 持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戶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人均月收入低於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外,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以戶籍登記規定及在居住地是否擁有土地、山林等生產資料承包...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鄉居民實行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是指在本市市區內居住的,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本市...
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有從戶籍所在地...
第一條為保障本市居民、村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村民,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依法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於收入水平低於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標準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或實物救助,以保證該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救助制度。定義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於收入水平低於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標準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或實物救助,以保證該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救助制度。法律規定...
農村低保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中國政府針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推出的生活保障制度。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最低生活保障。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截至2017年底,全國所有縣(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