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大連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是大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適應的保障、協調和考核機制,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據救助任務、財政狀況等因素,對下級人民政府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補助。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區(市)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有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和調查審核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幫扶、志願服務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標準
第八條 下列家庭或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本市戶籍家庭。
(二)本市戶籍困難家庭中的特殊成員。
前款所稱困難家庭,是指家庭經濟狀況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特殊成員,是指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贍養、撫(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
(三)依法可以提出申請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困難家庭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和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申請和認定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戶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困難家庭中的特殊成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簽署誠信承諾書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並依法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應噹噹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七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區(市)縣民政部門。
第十五條 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資格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額,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不符合條件的,在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自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在三十日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在四十日內完成審批。實施經濟狀況核對的時間可不計入審批時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四章 保障待遇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額,從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額。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按照本市分類救助有關規定,增發一定比例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困難家庭中的單獨保障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額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確定。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物價指數聯動機制。物價水平漲幅達到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價格臨時補貼。
第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以依法申請其他相關社會救助。
第二十條 獲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區(市)縣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核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向區(市)縣民政部門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調整的意見。
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調整自作出決定的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推薦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條 引導、鼓勵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勞動自救。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時,對就業收入按照有關規定扣減。
第二十三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信息核對系統。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核對系統應當與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領域的公共信息服務系統互聯互通、共享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區(市)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及時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相關信息。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由區(市)縣民政部門保管,因工作需要,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保管。
第二十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本人及其近親屬在本人工作轄區內申請或者已獲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
對實名舉報的,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將有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對因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被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的,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再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經市及區(市)縣民政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兩級覆核確定,覆核期限不計入申辦時限。
第二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因患重大疾病造成醫療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本市戶籍家庭,可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規定的家庭(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相關社會救助。
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低收入家庭的申請、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和2005年8月2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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