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標準

最低生活標準

最低生活標準是指在社會發展的某一時期內,由政府制定的,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維持一個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標準。最低生活標準是運用現代科學理論和方法,通過精確的統計和計算確定的。

最低生活標準是個變數,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調整。最低生活標準是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發揮應有的功能,關鍵在於能否正確地制定最低生活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低生活標準
  • 生活標準制定:恩格爾係數法、國際貧困標準法
最低生活標準的制定,最低生活標準的調整,

最低生活標準的制定

各國最低生活標準的制定方法各異,國際上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該法是根據一個家庭用於食物的支出在全部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來衡量貧困程度的一種方法,源於恩格爾定律。早在19世紀德國統計學家恩格爾通過大量統計發現一個規律:若基本飲食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值很高,則意味著該家庭的生活水平很低,收入只能維持基本生活;反之,如果基本飲食支出比例很低,則意味著該家庭用於滿足其他生活需求的收人很多,生活狀況肯定較好。這種食物支出與家庭收支逆向相關的情況,被稱之為“恩格爾定律”。恩格爾係數法即以一個家庭用於食品消費方面的絕對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爾係數,求出所需的消費支出。國際糧農組織認為,恩格爾係數在59%以上的屬於貧困,用這個數據求出的消費支出即為貧困線、最低生活保障線。按照這個標準,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初貧困人口達4000萬,到1975年,這個數字下降到2500萬。恩格爾係數法計算簡便,易於操作,也易於同國際水平比較,但它容易導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偏低,形成對一部分相對貧困居民的排斥。
該法是根據當地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務,列出一個清單,然後根據當時市場價格水平計算出所需現金數量,由此確定的現金數額即為最低生活標準。為了真實地反映貧困者所需,在確定菜籃子的內容時,需要由民眾和專家共同做出決定。這種方法的優點在於,從實際出發計算居民的吃、穿、住、行等各方面的最低消費,直觀明了,通俗易懂,便於公眾參與和發表意見,能保證受助者最基本的需要。缺點在於,由於各國和地區的生活水平參差不齊,生活必需品的界定不同,因而很難進行國際比較。
3.國際貧困標準法
該法是根據社會的平均收入來確定最低生活標準。一般情況下,以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平均收入的50%~60%作為其貧困線,即最低生活標準。它由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按照這個標準,20世紀70年代末,英國的貧困家庭大約要占7%。該法的優點在於,標準簡單明了,容易操作,只要知道社會平均收入,乘上50%,就可求出貧困線。問題是,該法需要對一國或一地區收入狀況進行全面調查,由於平均收入水平因國家或地區而異,故50%~60%的比例是否在各國均適合,還是個疑問。
此外,還有一種所謂“生活形態法”,但該法實際操作中過於複雜,甚至不易為專業人員所了解和掌握。從我國來看,專家一般認為,我國城市低保標準的制定應以市場菜籃法和恩格爾係數法為基本方法。多年的實踐已充分證明,採用市場菜籃法和恩格爾係數法測算出的低保標準,是能夠保障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的,是可行的,也是科學的。

最低生活標準的調整

社會經濟發展是一個動態過程,生活水平也是在不斷變動的,因而最低生活標準也非一成不變。它須依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其調整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隨經濟發展同步調整原則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隨經濟發展同步調整,主要是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因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在相對貧困的基礎上的,當社會經濟發展,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隨經濟成長而日益提高,此時若不調整最低生活標準,便會使相對貧困的鴻溝越來越大,對社會的穩定不利;二是因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作為社會中的一員,當社會經濟發展時,有權和其他社會成員一道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
2.與物價掛鈎的原則
社會基本生活消費品的變動勢必對社會成員家庭生活造成影響。因為,同一數量的保障金,在不同物價條件下,其購買力是不一樣的。為了維持保障對象的最低生活,使之不受物價上漲的影響,必須根據物價上漲的情況,主動地、適時地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否則,保障對象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無法發揮社會保障最後防線的作用。如我國當前基本生活消費品上漲,為了不致影響低保家庭的生活,民政部、財政部出台新規,從2008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市低保對象補助水平每人每月15元,提高農村低保對象補助水平每人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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