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0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普洱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0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是普洱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1日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0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1日
  • 發布單位:普洱市人民政府
全文,取消事項,下放和屬地化管理事項,

全文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按照新修訂的有關法律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3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31號)和《雲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等檔案要求,結合普洱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行政權力事項20項,其中,取消6項,部分承接1項,下放和屬地管理13項,現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事項,審批部門一律不得再實施或進行變相審批,並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要求,制定切實有效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承接事項,承接部門要主動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溝通對接;對下放和屬地化管理的事項,下放部門要與承接部門做好交接工作,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根據調整結果,同步調整《普洱市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2020年版)》及《普洱市市級政務服務事項(2020年版)》。各地各部門要最佳化辦事流程,減少中間環節,加強業務信息化建設,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方便民眾、企業網上辦理。
各地各部門須於本決定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本地本部門政府網站、同級政務服務大廳(視窗)公布涉及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加強宣傳解讀和督促落實。
附屬檔案:1.普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6項行政權力事項
2.普洱市人民政府決定部分承接的1項行政權力事項
3.普洱市人民政府決定下放和屬地化管理的13項行政權力事項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取消事項

普洱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6項行政權力事項
序號
事項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部門
事項類型
設定依據
調整方式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備註
1
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核准
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 482 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3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31號)
取消
取消許可後,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加強指導,督促企業按環境標準規範要求開展相關拆除活動,防止污染環境。
2.通過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生態環境日常監管等手段,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開結果。
-
2
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確認
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
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3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31號)
取消
取消登記後,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加強管理,督促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依法收集有關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
2.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開展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單位的抽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開結果。
-
序號
事項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部門
事項類型
設定依據
調整方式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備註
3
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含港澳台)
市衛生健康委
行政
許可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3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31號)
部分取消。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
台獨資醫療機構外,其餘醫療機構不再核發《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部分取消許可後,衛生健康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完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方式,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指導性規劃。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醫療機構的服務,同時注意防止以服務之名行審批之實。
2.嚴格實施“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並將審批結果向社會公開。
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醫患糾紛和醫療事故,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開結果。
4.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對嚴重違法的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部分取消後,許可權調整情況如下:市級及以下許可權調整為: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初審轉報;急救中心、急救站審批。
4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除煤礦外)、丙
級資質認可
市衛生健康委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發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80號修正)、《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3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31號)
部分取消。取消丙級資質,整合至乙級資質,事項名稱調整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除煤礦外)資質認可”,行使層級調整為“省”
取消許可,整合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除煤礦外)資質認可”。衛生健康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完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標準。引導現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丙級機構換領新的乙級資質證書,拓寬業務範圍和業務地域範圍。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開結果。
3.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督檢查。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
序號
事項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部門
事項類型
設定依據
調整方式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備註
5
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審批
市林草局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23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31號)
取消
取消許可後,林草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日常監管,指導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進入保護區的外國人加強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開結果,發現涉嫌犯罪活動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嚴格實施獵捕野生動物、採伐或採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方面的許可管理,防止資源流失
-
序號
事項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部門
事項類型
設定依據
調整方式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備註
6
婚姻登記
撤銷婚姻登記
市民政局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 45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取消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民發〔2020〕116號)檔案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由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下放和屬地化管理事項

普洱市人民政府決定下放和屬地化管理的13項行政權力事項
序號
事項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事項類型
調整方式
1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市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許可
市級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公安機關審批許可權。
2
國際聯網備案
市公安局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確認
市級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公安機關備案許可權。
3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接待訓練、比賽等射擊活動備案
市公安局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其他行政權力
市級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公安機關備案許可權。
4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
市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許可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許可權。
序號
事項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事項類型
調整方式
5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審批
市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 14 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4號第一次修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43號第二次修正)、《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許可
下放,將市級許可權下放至縣(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此事項是“人力資源服務(含外資機構)許可”的子項。
6
漁業捕撈許可
市農業農村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許可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許可權。
7
水產苗種生產審批
市農業農村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6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許可
下放,將市級許可權下放至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序號
事項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事項類型
調整方式
8
漁業船舶登記
市農業農村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 2012 年第 8 號發布,農業部令 2013 年第 5號第一次修正,農業農村部令 2019 年第 2 號第二次修正)、《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許可
下放,將市級許可權下放至縣(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9
內資企業申請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市文化和旅遊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許可
市級文化和旅遊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審批許可權。此事項是“申請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的子項。
10
血吸蟲病病人醫療費減免
市衛生健康委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給付
市級衛生健康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許可權。
11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市退役軍人局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給付
市級退役軍人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退役軍人部門許可權。
序號
事項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事項類型
調整方式
12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市教育體育局
《全民健身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雲政發〔2020〕16號)
行政許可
市級教育體育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教育體育部門審批許可權。
13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
市交通運輸局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1 年第 13 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 63 號修正)
行政確認
為便於屬地管理,市級交通運輸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註冊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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