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管理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昆明市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16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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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工作,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雲南省消防條例》、《昆明市消防條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第三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築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保障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所需費用,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配備取得相應法定資格的人員,或者委託取得法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進行建築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保養。
本規定所稱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資質,接受委託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服務,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五條 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期間,需要停用、關閉消防設施的,應當提前24小時書面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六條 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委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從事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在訂立的消防技術服務契約中應當明確技術服務的範圍、內容、標準、保養周期、時限、保障條款及責任、權利等,並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所承接的服務項目。
第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本市地方規範開展檢測、維修、保養活動,並對其服務質量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保養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存在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從事相應的技術服務活動;存在依法應當撤銷或者吊銷資質情形的,應當及時上報許可機關。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誠信檔案,記錄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中的違法、違規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配備取得相應法定資格人員,或者未委託取得法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維修、保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維修、保養建築消防設施的;
(二)經維修、保養的建築消防設施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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