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前言
本標準的 4.2〜4.6、5.2、6.1、7.1、第 8 章、第 9 章、第 10 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E 均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劉激揚、丁余平、周廣連、廖平、馮婧鈺、李錦成、陳秉安、張先來、張梅紅、郭玲玲、劉喜娟、唐衛君、王宗存。
引言
建築消防設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定。是探測火災發生、及時控 制和撲救初起火災的重要保障。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築物產權、管理 和使用單位的法定職責。為引導和規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在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語第二部分
GA 503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GB/T 14107 中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術語
巡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對建築消防設施直觀屬性的檢查。
3.2 定義
檢測 test
依照相關標準.對各類建築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測試性的檢査。
4 總則
4.1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
4.2 建築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託管理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建築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建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4.3 同一建築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應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對建築消防設施 實行統一管理,並以契約方式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委託物業等單位統一管理的,物業等單位應嚴格按契約約定履行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建立建築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擋等制 度,確保管理區域內的建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4.4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契約。維護管理單位自身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應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
4.5 建築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後,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建築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處於正常運行位置,並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採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對 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閥門,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電氣控制櫃具有控 制方式轉換裝置的,其所處控制方式宜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4.6 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並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
4.7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用戶,應按規定協定向監控中心傳送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 值班
5.1 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負責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應根據工作、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有人能按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築消防設施。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組織預案演練時,應將建築消防設施的操作內容納入其中,對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時間和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a) 實行每日 24h 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b) 每班工作時間應不大於 8h,每班人員應不少於 2 人,值班人員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日檢查、接班、交班時、應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見表A.1)的相關內容。值班期間每 2h 記錄一次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火警或故障情況。(c) 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定在手動控制狀態 ,其他消防設施及相關設備如設定在手動狀態時,應有在火災情況下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信號後,應按下列程式進行處理:(a) 接到火災報警信息後,應以最快方式確認。(b) 確認屬於誤報時,查找誤報原因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 B.1)。(c) 火災確認後,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d) 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
5.4 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顯示要求滿足 GA 767 的規定。
6 巡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應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或單位實施,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的工作崗位。
6.1.2 從事建築消防設施巡査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 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6.1.3 建築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査部位、頻次和內容^巡查時應填寫《建築消 防設施巡査記錄表》(見表 C.1)。巡查時發現故障,應按第8 章要求處理。
6.1.4 建築消防設施巡査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a)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 2 h 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築消防設施的巡 查部分或全部納人其中,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毎日巡查一次;(c) 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6.2 巡查內容
6.2.1 消防供配電設施的巡査內容見表 C.1 中“消防供配電設施”部分^
6.2.2 火災自動報瞥系統的巡査內容見表 C.1 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部分。
6.2.3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巡査內容見表 C. 1 中“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部分,
6.2.4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巡査內容見表 C.1 中“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部分。
6.2.5 消防供水設施的巡査內容見表 C.1 中“消防供水供施”部分。
6.2.6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部分。
6.2.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部分。
6.2.8 泡沫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泡沫滅火系統”部分。
6.2.9 氣體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氣體滅火系統”部分。
6.2.10 防煙、排煙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防煙、排煙系統“部分。
6.2.11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部分。
6.2.12 應急廣播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應急廣播系統”部分。
6.2.13 消防專用電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消防專用電話“部分。
6.2.14 防火分隔設施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防火分隔設施”部分。
6.2.15 消防電梯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消防電梯“部分。
6.2.16 細水霧滅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細水霧滅系統”部分。
6.2.17 乾粉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 乾粉滅火系統“部分。
6.2.18 滅火器的巡查內容見表 C.1 中“滅火器”部分。
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見表 C.1 中“其他巡查內容”部分,單位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表 C.1 的樣式,自行制定有關消防安全巡查記錄表。
7 檢測
7.1 一般要求
7.1.1 建築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設備、組件等,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自系統投入運行後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在重大的節日,重大的活動前或者期間,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7.1.2 從事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的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7.1.3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應按 GA 503 的要求進行,並如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見 表 D.1)的相關內容。
7.2 檢測內容
7.2.1 消防供配電設施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消防供電配電設施”部分。
7.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火災自動報瞥系統”部分。
7.2.3 消防供水設施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消防供水設施”部分。
7.2.4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部分。
7.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部分,
7.2.6 泡沫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泡沫滅火系統”部分。
7.2.7 氣體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 1 中“氣體滅火系統”部分.
7.2.8 防煙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部分。
7.2.9 排煙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l 中“機械排煙系統”部分。
7.2.10 應急照明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 1 中“應急照明系統”部分。
7.2.11 應急廣播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應急廣播系統”部分。
7.2.12 消防專用電話的檢測內容見表 D. 1 中“消防專用電話”部分„
7.2.13 防火分隔設施的檢測內容見表 D. 1 中“防火分隔”部分。
7.2.14 消防電梯的檢測內容見表 D. 1 中“消防電梯”部分。
7.2.15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 1 中“細水霧滅火系統”部分
7.2.16 乾粉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乾粉滅火系統”部分.
7.2.17 滅火器的檢測內容見表 D.1 中“滅火器”部分„
7.2.18 其他需耍檢測的內容見表 D. 1 中“其他設施”部分。從亊檢測工作的單位也可根據實際情況, 參考表 D. 1 的樣式,自行制定有關消防安全檢測記錄表。
8 維修
8.1 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的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 業資格證書。
8.2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陣的,相關人員應填寫《達築消防設 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 B.1),並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8.3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建築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應立即通知維修人員進行維修,維修期 間,應採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後應進行相應功能試驗並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査 確認。維修情況應記入《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B.1)。
9 保養
9.1 一般規定
9.1.1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制定計畫.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見表 E.1)。
9.1.2 從事建築消防設施保養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 級職業資格證書。
9.1.3 凡依法需要計量檢定的建築消防設施所用稱重、測壓、測流量等計量儀器儀表以及泄壓閥、安全 閥等,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並提供有效證明檔案。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建築消防設施易損件 或與有關產品廠家、供應商簽訂相關契約,以保證供應。
9.1.4 實施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時,應填寫《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見表 E.2)並進行相 應功能試驗„
9.2 保養內容
9.2.1 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鏽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淸潔、除銹、注潤滑劑。
9.2.2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淸洗、標定;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 每二年清洗、標定一次。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標定。火災探測器、可燃氣 體探測器的標定應由生產企業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標定的單位應出具標定記錄。
9.2.3 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應按有關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試驗、標識。
9.2.4 泡沫、乾粉等滅火劑應按產品說明書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包括滅火性能在內的測試。
9.2.5 以蓄電池作為後備電源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蓄電池進行維護。
9.2.6 其他類型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9.2.7 對於使用周期超過產品說明書標識壽命的易損件、消防設備,以及經檢査測試已不能正常使用 的火災探測器、壓力容器、滅火劑等產品設備應及時更換。
10 檔案
10.1 內容建築消防設施檔案應包含建築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建築消防設施的 驗收檔案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建築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築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 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築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 護保養計畫表、維護保養記錄、自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
10.2 保存期限
10.2.1 建築消防設施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10.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見表 A. 1)和《建築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見表 C.1)的存檔時間不應少於一年。
10.2.3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見表 D. 1)、《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 B.1)、《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畫表》(見表 E. 1)、《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見表 E.2)的存檔時間不應少於五年。
附錄詳情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