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規程》是2019年09月0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規程
- 外文名: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aintenance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 標準編號:T/JFPA 0002—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09月03日
- 發布日期:2019年09月03日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規程》是2019年09月0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規程》是2019年09月0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陳玉法、季俊賢、邵磊、姜蓬、徐雲峰、李旻昊、潘志文、陸彬彬、朱孜全、趙學娟、蔡宏偉、葉建、孫橋。起草單位江蘇安泰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中國...
建築消防設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定。是探測火災發生、及時控 制和撲救初起火災的重要保障。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築物產權、管理 和使用單位的法定職責。為引導和規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管理暫行是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公布。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 技術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資格許可 第三章 技術服務行為規範 第四章 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在2012年11月24日發布,為建立建築消防設施專項檔案等的通知檔案。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相關檔案 渝...
消防維保是消防系統發揮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國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等規範,結合甲方的設備實際和管理要求,以使整個維保工作系統化、規範化,使整個系統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是以...
地方標準《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DB46/T 527-2021)是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於2019年向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制定項目建議,經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充分協商後,決定將該標準列入2019年第二批地方標準制定工作計畫,由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提出並歸口。在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和有關單位的共同努力...
建築消防設施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滅火系統,另一類為安全疏散系統。由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來操作控制、維修保養,使建築消防設施始終處於完好有效的狀態,保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立法 我國建築消防設施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在1987年後頒布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一系列消防技術法規中,規定了在一些高層建築、...
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消防技術標準設定消防控制室,配備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值班人員進行值守,並將值班人員配備情況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值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第十四條(維修、保養、檢測的...
消防設施(Firefighting Device)是指建築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固定設施。自動消防設施分為電系統自動設施和水系統自動設施。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是根據電氣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熱輻射 、聲發射、電磁發射等現代物理學現象,採用國際先進的高新技術儀器、設備,結合傳統的檢查方法對電氣設施進行全方位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定期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測試,及時發現故障隱患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排除。第十五條城市街區道路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保證道路寬度、間距、轉彎半徑、淨空高度、承載力及回車場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設定道路欄桿等障礙物的道路,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小區的...
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應當自承包消防設施工程項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負責消防設施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註冊建造師和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向社會公示。第十九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委託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一)制定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等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高層建築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總 則 職責與義務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落實高層建築消防工作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工作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
第十六條 依法設立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企業可以接受單位、個人委託,提供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服務;提供服務的,必須與委託方簽定《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七條 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企業應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技術規範和檢查維修保養規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在對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後...
嚴格落實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要與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簽訂維護保養契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要對服務單位的自動消防設施每半月至少模擬啟動一次,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保養。大力開展消防控制室規範化建設達標活動,推動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技術規程》,實行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
對既有高層建築進行局部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
(三)組織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檢查;(四)針對高層建築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五)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第六條...
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標識,並定期組織檢驗、檢測、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
鼓勵、支持高層建築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鼓勵、提倡高層建築住宅業主、使用人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災探測報警器等自救器材。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
第十條 文物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確定消防管理人員。第十一條 文物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法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正常運行、完好有效,消防用水充足;(二)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和相關技術標準,建設...
報社、電台、電視台應當定期對防火滅火和自救逃生技能等消防常識進行宣傳,對建築消防設施火災隱患進行曝光和公告,並將其納入公益性宣傳內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三條 文化、教育、衛生、旅遊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行業內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築消防設施,落實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並定期...
第五條 鼓勵、支持高層建築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鼓勵、提倡高層建築住宅業主、使用人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災探測報警器等自救器材。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
高層公共建築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或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工程技術人員。第七條 同一高層公共建築內有兩個以上施工或使用單位的,由建設單位牽頭,成立由建設單位和施工或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責任人組成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落實防火...
草案提出,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應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受空間、結構等客觀條件限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確有困難的,應當符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消防技術要點,消防技術要點不得低於建築物建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共用建築的建築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從事建築工程設計、 施工、安裝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 例。?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五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設 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
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裝置的建築應設消防控制中心,對報警、疏散、滅火、排煙及防火門窗、消防電梯、緊急照明等進行控制和指揮。器材管理 一、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二、 消防治安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從事建築工程設計、 施工、安裝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 例。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五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設 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