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14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4〕56號)要求,現將我市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新鄉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
- 制定者:新鄉市人民政府
一、根據我市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將我市各縣(市)、區劃分為三個行政區域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4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5元;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三類行政區域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0.5元。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的“三險一金”。
在本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後的1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將本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內容: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一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四)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落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用人單位執行《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並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四、本最低工資標準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