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是81502於1999年8月2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9]95號
【生效日期】1999-07-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魯政發〔1999〕95號)
具體內容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增長情況,經研究確定,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後的全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分為5類:220元、240元、260元、290元、320元。各市地分類標準見附表。
二、根據國家和省關於企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企業,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企業不得作為工資發放標準。
三、生產經營困難、確無能力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經市地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從批准之日起暫緩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並應在期滿後補發其所欠勞動者的最低工資。
四、中央駐魯企業(含駐魯部隊企業)、省屬企業和外省市駐魯企業執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調整後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從1999年7月1日起執行。魯政發〔1997〕2號檔案即行廢止。
附:各市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表